天津塘沽公安分局12年后兑现500万元的法律白条
2008-06-06 11:25:22 | 来源:红网-株洲日报 | 作者:佘意明
  因越权插手一起经济案件,被法院判决赔偿50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后,天津公安局塘沽分局将自己推向了尴尬的处境:赔偿,意味着承认错误;不赔偿,执法对象“咬”住不放。此后,双方开始了10多年的马拉松式的较量  

  6月2日,(湖南)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收到了天津公安局塘沽分局付出的458万元执行款。一起引起全国关注、针对政法机关这个特殊主体的最大的国家赔偿案,在判决12年后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句号。

  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法院面对的执行对象是同为政法系统的异地公安部门,执行的金额巨大,时空跨度大,天津、株洲两地的涉案、办案领导与当事人都已几经变换。当年被天津公安部门关押的45岁的中年女子黄友元已年逾花甲。

  黄友元原系株洲县棉纺厂工人,后来下海做煤炭生意,承包了天津一家煤炭发运站,进煤、出煤,从中赚取差价。1989年4月,她与广州钢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提供原煤,双方因煤炭发热量标准发生纠纷。1990年6月18日,几个陌生人以谈生意为名,将她叫出宾馆,推进一辆面包车。第二天,天津公安发出收容审查通知书,以“涉嫌倒把”罪将黄友元关进了看守所。天津公安局塘沽分局以代为处理债务等名义,将黄友元存放在港务局的3万多吨煤炭,批给包括广钢在内的11家单位或个人。1994年12月27日,塘沽公安分局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取保候审,解除了对黄友元长达54个月的人身限制。

  1995年3月22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黄友元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法院审理认为,塘沽公安分局违法行使职权,并于第二年3月7日作出判决:责令塘沽公安分局追回越权处理的原煤,到期不能追回的,则按照每吨169元进价,赔偿黄友元经济损失合计500余万元。

  天津塘沽公安分局选择了消极对抗,既不出庭应诉,判决生效后又拒绝执行。株洲中院曾多次派人赴天津塘沽,均无功而返。

  黄友元反复向上级反映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此案的实质是公安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应予以执行。

  历经12年,塘沽公安分局终于承认办案中存在诸多失误,为当年的行政侵权负责。在株洲中级法院的主持下,该局表现积极,与黄友元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支付458万元,从而结清此案所有款项。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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