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家中聚会发红包 “九江涉黑第一案”主犯获死刑
2008-06-20 14:03:14
庭审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沈双武 罗霞) 

    从街头市井打架斗殴,到有组织地持武器大规模火并;从经营本小利微的水果批发生意,到欺行霸市垄断庐山区周边地区的机械加工厂的废品回收市场;从开设赌场、强揽工程大肆非法敛财,到独霸一方横行乡里……以万飞、熊六强、彭毓维、汤恒林、徐才缤等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纠集劳改释放人员,网罗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一个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固定、成员层次分明、组织结构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由于该案案情复杂,影响重大,被告人人数众多,被当地媒体称之为“九江涉黑第一案”。
   
    从3月31日起,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6月20日上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部分九江市人大代表、九江市政协委员和来自社会各界群众及媒体记者现场参加旁听,九江法院网通过中国法院网直播了一审宣判全过程。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万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2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42000元。被告人熊六强犯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彭毓维、汤恒林、刘志华、况雄、屈泉云、彭健、徐才缤、汤恒兴、王兵、杨涛、吕兵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及罚金。被告人桂丛彬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万飞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由法院依法追缴;供其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
   
    法院还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作出判决,由被告人万飞、熊六强、刘志华、况雄、彭毓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的丧葬费7795元、死亡赔偿金191020.8元、孙可的抚养费39873.6元、交通费3000元、误工损失3031元,共计人民币244720.4元。其中,被告人万飞承担117720.4元,被告人熊六强承担100000元,被告人刘志华承担15000元,被告人况雄承担10000元,被告人彭毓维承担2000元。五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飞2001年5月4日刑满释放后,在九江做水果批发生意,2002年与周耀明合伙经营莲花客运公司,期间因参与故意伤害曹某一案而外出躲风,2003年万飞回来后因莲花客运公司股份分成与周耀明产生矛盾而散伙。 

    自2003年,被告人万飞与庐山区莲花镇的邓广龙、万为火、彭毓强(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多次在莲花镇梅山水库、张家河、太平宫、乳胶厂后山等处开设赌场,以“摇宝”方式聚赌抽头,赌场先后聚集了骨干人员夏小强(无手下人)、熊六强、彭毓维、徐才缤、蔡杰(另案处理)等人及其各自手下“兄弟”:况雄、户佐江(另案处理);万丹(另案处理)、周礼华(另案处理)、王兵、吴荣亚(中止审理);杨涛、胡锋(另案处理)、蔡志(另案处理);屈泉云、彭健、汤恒兴、汤恒干(另案处理)、金大军(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望风,每人每天工资50或100元不等,由邓广龙发放。赌场停开以后,夏小强(帮万飞开车、管帐)、邓广龙、汤恒林、熊六强、彭毓维、徐才缤、蔡杰等人带领各自手下“兄弟”跟着万飞,逐渐形成以万飞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了增强组织的稳定性,万飞给到他家拜年的团伙成员发放“红包”,还不定期通知团伙骨干成员到万家畈自己家中聚会,了解他们的近况,要求他们相互团结。万飞开设赌场聚赌抽头非法获利。2004年,万飞承接了龙门沟土地平整工程。2005年5月万飞与邓广龙合股经营十里中心停车场,成立了九江市运通物流有限公司。2006年万飞承接了万家畈村水泥路工程并与邓广龙合伙承包了莲花镇建筑公司第三项目部。2006年成立了捷达拆迁公司,由夏小强负责。   
   
    以万飞为首的犯罪组织除了开办经济实体、承接工程获取经济利益外,还通过赌博、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谋取非法利益。该犯罪组织出于敛财的目的,为了壮大势力,装备了3支具有杀伤力的枪支。万飞将枪支交由彭毓维统一保管,未经万飞同意不得动用。
   
    2003年12月的一天,万飞带领熊六强、彭毓维、徐才缤等二十余人持刀将敲诈其赌场合伙人彭毓强的罗某某杀伤住院。2006年5月28日,万飞组织指挥几十人手持砍刀、棍棒,对周某某、万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和尚坟”河沟的采石场地进行冲杀,砍伤对方一人。2006年12月5日,万飞组织指挥熊六强、邓广龙等人追杀周某某,致被害人孙某死亡。
   
    2003年以来,以万飞、邓广龙为股东的团伙在庐山区莲花镇一带,有组织的开设赌场聚赌抽头,在赌场上非法获利的原始积累过程中,给当地的社会治安造成了恶劣影响。该犯罪组织还在歌厅寻衅滋事,依仗其团伙的黑恶势力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插手庐山区莲花镇一带的“竹之泉”水厂的生产经营、废铁沫收购、新桥新村百姓建房塑钢门窗的安装、九江学院门前的水果摊等业务,进行强迫交易,犯罪组织成员彭毓维、汤恒林、徐才缤、彭健、屈泉云等人先后随意对8名被害人敲诈勒索及非法持有枪支等数十起违法犯罪活动。 
   
    自1993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万飞先后购得铁架托折叠式单管猎枪、银色左轮手枪、黑色左轮手枪各1支、气体钢珠手枪2支,并将上述枪支交给被告人彭毓维保管。
   
    经鉴定,铁架托折叠式单管猎枪一支、黑色左轮手枪一支、钢珠枪二支中一支有杀伤力。
   
    另查明:被害人孙某与曹某系同居关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小(化名)系二人之女,现由曹红抚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4720.4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91020.8元(795.92元/月×20年×12个月)、丧葬费7795元(1299.17元/月×6个月)、孙小的抚养费39873.6元(553.80元/月×12月×12年÷2人)、交通费3000元、误工损失3031元(1299.17元/月÷30天×10天×7人)。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相关证明、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万飞、熊六强、彭毓维、况雄、刘志华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飞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2006年12月5日、2003年12月初两次主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中一人轻伤甲级,在2006年12月5日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是主犯;2003年以来,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3支;2006年5月28日聚众斗殴。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应数罪并罚,且其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万飞、熊六强、彭毓维等被告人表示不服,要求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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