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翁编造恐怖信息扬言炸毁公安局踏平交警队
2008-10-23 10:26:02
     中国法院网讯 (田甜 秦淑玲)  10月23日,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胜会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王胜会,男,现年67岁,系咸丰县甲马池镇农民。2008年6月15日,王胜会的侄子王某某等人在福建省华安县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因对处理事故的华安县公安局交警队不满,王胜会于2008年7月8日、7月9日分别通过“网上举报”、书面邮寄的方式向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福建省委、福建省政府等写信,扬言此事若得不到合理解决,将炸毁华安县公安局、踏平华安县交警队、杀掉经办民警。

  上述各部门收到信件后高度重视,2008年7月17日,公安部责成福建省公安厅调查处理,7月18日华安县委、县政府启动紧急预案,华安县公安局成立专班,调查摸排情况,防止暴力、恐怖事件发生,华安县公安局交警队通报全队民警及家属,强调注意安全,加强防范。王胜会的爆炸威胁等恐怖言论引起了各级政府、部门的震动,在华安县尤其是在华安县公安局的民警及家属中引起了极大的恐慌,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咸丰县公安局于7月19日将王胜会刑事拘留,8月5日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胜会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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