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诉三歌厅侵犯复制权及放映权
2008-10-27 08:42:03
     中国法院网讯 (樊雪)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诉东方鑫地(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娱京红歌厅、北京东方金柜娱乐有限公司侵犯复制权及放映权三案。

  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诉称:原告是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相关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分别与相关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方式获得《月亮之上》等五十余个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出租权、广播权、复制权等权利,原告据此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权利遭到侵害的行为诉讼。经查,三被告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三被告作为KTV行业经营者,经营方式就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者,从而获取利益,向权利人付费是其法定义务。为此国家版权局早在2006年即公告告知其向权利人支付费用,原告亦发函敦促其付费,但其一直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故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且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据悉,上述案件是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成立以来第一次代表音像制作单位向KTV经营者主张音乐电视作品版权的案件,其在北京各法院均起诉了不同数量的KTV经营者,目的是通过这种方式促使KTV经营者主动支付音像制品版权费用。
责任编辑:张涵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