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证据新规细化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2010-06-25 10:08:34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陈菲 杨维汉
  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向社会公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予以细化,要求须符合五项规定才能认定为“证据确实、充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对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在实践中很难把握。

  为此,《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规定指出,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此外,新规还要求,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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