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女友被强奸 男友"勃然大怒"敲诈强奸者
2012-02-13 13:57: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徐州频道 | 作者:马辛凯
  江苏省新沂市的孙某得知女友被强奸,没有选择去报案,而是伙同女友想出了借机敲诈勒索的念头。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

  孙某和女友王某今年未满18周岁,是高中同学,高中毕业后两人同时应聘到新沂市一家酒店里当服务员。

  2011年11月初,孙某从王某口里得知其被蔡某(另案处理)强奸后大怒,表示要好好教训一下蔡某,但转念一想,可以借这个机会发一笔小财,遂与王某商议敲诈蔡某钱财。随后,他们找到蔡某,刚一见面,孙某对着蔡某就是一顿拳打脚踢,并称有两条路可选择,要么报警或将此事告知蔡某家人,要么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经过考虑,蔡某选择了用赔钱的方法“私了”,经过讨价还价,双方将金额定为2万元,孙某与王某逼迫蔡某当场写下一张2万元的欠条。

  此后孙某多次打电话索要该款,称如果蔡某不给钱,就将此事“闹大”。去年11月17日,由于惧怕孙某的威胁,蔡某在新沂市某商场门口给了孙某、王某3100元现金。18日,孙某、王某再次“索债”,又要得现金2000元。

  11月20日,王某打电话给其母亲曹某称蔡某欠她钱,让曹某向蔡某要1000元,后曹某从蔡某处拿走1000元交给王某。事后,蔡某害怕孙某、王某再来勒索,无奈之下向警方报案。 随即,孙某、王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孙某、王某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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