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骑车撞豆浆 家长事主同担责
2012-03-07 11:03: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 | 作者:胡媛媛 张国明
  刚满十周岁的赵波涛骑车玩耍,不料撞到滚烫的豆浆锅上,致使会阴部、双腿被烫伤。3月2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分别承担赔偿费用3060.96的50%。

  2011年8月20日19时许,刚满十岁的赵波涛骑自行车玩耍路过外贸市场7号门店时,恰遇在该门店做豆浆生意的刘拉练端一锅豆浆在门前转身,来不及刹车的赵波涛一头撞到豆浆锅上,滚烫的豆浆将赵波涛会阴部、双腿被烫伤,花去医疗费用3060.96元。赵波涛家长认为刘拉练将加热的豆浆端在市场的门店外,违反市场管理规定,落地的豆浆将赵波涛烫伤,给赵波涛造成了人身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灵宝市人民法院五亩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刘拉练在市场经营期间,在应当预见到热豆浆可能伤人的情况下,将加热的豆浆端在市场的门店外,违反市场管理规定,致使豆浆将原告烫伤,给原告的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原告系已满十周岁的小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原被告存在混合责任的情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该院据此做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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