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擅自装修房屋 出租人未异议仍不担费用
2012-03-31 13:36: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福频道 | 作者:李文娟 蔡夏
  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林某补偿房屋装修费3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8年7月1日,林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租赁给王某,并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为3年,年租金2万元,该租金于每年的7月1日支付。合同签订后,林某将房屋交付给王某。2010年3月份的时候,王某觉得该房屋的装修太过古老,不新颖。于是,王某在未取得林某的同意下,将该房屋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林某也得知了王某装修房屋事宜,但是林某未曾提出任何异议,并且也未对王某这一行为加以阻止。2011年7月1日,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林某要求收回该房屋,王某同意归还房屋,但是要求林某必须支付房屋的装修费3万元,林某拒付。于是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林某支付房屋装修费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的合同。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物,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和装饰装物费用的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装修房屋时,刘某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加以阻止,应视为林某同意了王某这一行为。现王某装修房屋所使用的地砖、墙漆等均属于附和物,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被告林某不应承担该装修费。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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