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未发现恶性肿瘤 婴儿夭折父母告医院
2012-03-31 15:45: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鹰潭频道 | 作者:李胜旺 范超
  婴儿出生10个月时屁股长出了小疱,医院未检查出其为恶性肿瘤,导致延误治疗时机,病情恶化,最终婴儿夭折。3月27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这起医疗纠纷案件进行了调解,由上诉人贵溪市人民医院向被上诉人汤某、杨某给付人民币18000元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汤某、杨某夫妇之子于2008年出生,因屁股上长出一小疱,于2009年10月12日在被告贵溪市人民医院处诊治,当日做彩超检查,超声提示右骶尾部肿块(考虑囊肿),10月16日经被告的职工胡某对孩子进行穿刺检查,诊断:考虑夹肿,10月21日入江西省儿童医院治疗,诊断骶尾部及右腹股沟包块性质待查,入院后完善彩超,磁共振等检查,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10月24日出院。10月23日经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MRI检查,印象腰骶尾椎前缘巨大肿块,考虑恶性畸胎瘤可能。10月25日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儿外科治疗,诊断为:骶尾部盆腔恶性肿瘤(卵黄囊瘤可能)贫血,11月5日出院,11月5日又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儿内科住院治疗,诊断为恶性卵黄囊瘤,经药物治疗和化疗均无效果,ll月IO日出院,并用车将孩子送回贵溪币人民医院途中死亡。死亡后,原告汤某、杨某与被告贵溪市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经贵溪市卫生局委托鹰潭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书,该报告书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患儿在上海新华医院诊断“骶尾部盆腔恶性肿瘤明确”;2、贵溪市人民医院在患儿恶性肿瘤未明确时行穿刺细胞学检查未违反操作常规,但医方存在未及时书写门诊病历及由主管技术出具细胞学诊断报告书的不足;3、患儿的死亡是该疾病本身发展转归,与医方的不足及穿刺作细胞学检查无因果关系,故不属于医疗事故,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汤某、杨某之子患骶尾部盆腔恶性肿瘤经上海新华医院诊断明确,其死亡是该疾病本身发展转归,与被告贯溪市人民医院治疗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原告之子在被告处诊治,在被告未确诊的情况下的医生未书写门诊病历又不正确引导其往上级医院治疗,被告的工作人员胡某为患儿进行穿刺检查后又未发现病情,是导致原告对医院产生意见的原因。故判决被告贵溪市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原告汤某、杨某人民币20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贵溪市人民医院不服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官细致耐心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边江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