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3男子用化学品“保鲜”30吨蕨菜获刑
2012-05-15 16:40:15
     中国法院网讯 (杨君相)  5月15日,本网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重庆市武隆县农民李大钊等3名男子为使30余吨蕨菜“保鲜”,违规使用焦亚硫酸钠和柠檬酸兑水浸泡造成二氧化硫含量超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李大钊、卢均红、陈岭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和1年。

  被告人李大钊,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武隆县。

  2011年3月,武隆县农民李大钊到贵州省道真县,他了解到,将当地的蕨菜拉回重庆再卖到外地可以赚大钱,于是决定找当地人一起“合作”。

  于是,李大钊找到当地村民勾兴华,让其帮忙在贵州收购蕨菜。此外,李大钊还给了勾兴华20包焦亚硫酸钠及4包柠檬酸,让他对这些蕨菜“加工”,以便于蕨菜的“保鲜”,使蕨菜看上去新鲜一些,并答应以每斤1毛钱的价格给他“加工费”。

  同年5月底,勾兴华通知李大钊称自己已收购到10多吨蕨菜。李大钊认为货物太少,不足以“赚大钱”,就又联系了以前认识的卢均红,让其马上联系当地村民陈岭,帮李又弄到14吨蕨菜,并以相同的方法,对这些蕨菜进行了“加工”。

  同年6月3日,这30吨用焦亚硫酸钠和柠檬酸兑水浸泡的蕨菜全部被运送到李大钊手里,就在他用租来的货车将这批30吨蕨菜运回重庆的路上,武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将其截获,并将该案移送武隆县公安局。

  后经鉴定,该批蕨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为1.5g/kg,远超《食品添加剂食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标准要求的二氧化硫残留量小于或等于0.05g/kg。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学评价鉴定:焦亚硫酸钠主要使用于干制蔬菜、腌渍蔬菜等,未标明用于新鲜蔬菜(蕨菜)。委托样品检出二氧化硫残留,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判定该商品为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消费者如果食用这种蕨菜后,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同年7月1日,李大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大钊、卢均红、陈岭在生产用于食用的蕨菜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使得该批蕨菜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食用后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李大钊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均红、陈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除被告人外,其余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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