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微博侵权第一案”二审开庭
“名誉侵权范围及如何消除影响”成争议焦点
2012-05-18 13:38: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 作者:元春华 谢志国
  5月16日上午,备受网民关注的“江西微博侵权第一案”在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字法庭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围绕“名誉侵权范围如何消除影响”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庭审自上午9时00开始,10时30分结束,耗时一个半小时。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均予以了认定。

  庭审中,双方就“名誉侵权范围及如何消除影响”进行了激烈辩论和相互发问。

  上诉方认为,微博并不是一种媒体,它属于每个人的虚拟空间。在微博上发表道歉函,效果等于写了一篇透明的个人日记,不能要求受众去微博查询该道歉声明。在微博上,发表道歉声明仅是一种道歉,不足以消除被上诉人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被上诉人的侵权时链接了吴芳的同学、同事的微博上及其单位的官方微博,已经在不特定对象和范围散发了影响,所以要求对方在上诉人单位报纸上发表道歉函。

  被上诉方认为,其当事人没有在上诉人单位报纸(新法制报)上披露上诉人隐私或对其进行侮辱谩骂等名誉或人身攻击,没有在该报纸上实施侵权行为,因此,无需在该报纸上发表道歉声明。本案中,侵权范围仅限于网络,微博也是一个载体,所以,道歉范围也应仅限于网络。该方同时提出,目前,无证据证明有多少网民看到对被上诉人的评论,即,无法确定侵权范围大小,上诉方始终没有提供其受到侵权伤害的程度和名誉影响的范围。

  与一审一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芳及其代理人、被上诉人代理人出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毓婷没有出现在法庭上。

  法庭辩论结束后,当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时,双方都当即表示同意。

  在谈及调解方案时,上诉方提出,要求被上诉人在其单位报纸或报纸官网上发表道歉声明。

  被上诉方代理人则表示,回去和当事人沟通后,再进行回复和庭外协商。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亦未提出新的诉求和抗辩意见。

   据悉,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案情链接】 2011年12月6日,吴芳和朋友来到即将竣工的抚州名人雕塑园参观游玩,并拍了风景照。当晚,吴芳在自己“吴越芳舟”的微博上写下日记,并配发了一组图片。吴芳次日登录微博时发现,有几名网友用尖刻的语言对其进行评论指责,其中“透明杨小喵”的言论最为偏激。随后,双方在微博上展开了一场“口水仗”,其间不乏粗口。12月12日,“透明杨小喵”在微博上公开了“吴越芳舟”的真实姓名及其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还将对原告吴芳的恶意评论链接到吴芳的同学、同事的微博上及其单位的官方微博上。12月27日,吴芳将“透明杨小喵”微博主杨毓婷告上法庭。今年3月16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责令被告杨毓婷停止对原告吴芳的侵害行为,在“透明杨小喵”首页上刊登向原告吴芳的道歉函,等等。

  判决后,原告吴芳不服,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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