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加油站噪音危害安全 无证据被驳回
2012-06-20 10:18: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五河频道 | 作者:陶成
  家住乡镇的仲永安认为加油站在自家旁边,来往车辆和噪音,给自家日常生活带来一定危险和精神恐慌。近日,仲永安为此将加油站诉至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3万元。

  为了证明所诉不虚,仲永安提供了两张照片,上面有汽车进出加油站的情形,其中一辆车占用了原告家道路。被告加油站辩称:加油站是1992年经过法定程序建立的,当时周围没有任何建筑。原告照片上的车辆不是加油的,是原告为了拍照临时放置的。加油站也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等多个证据,证明加油站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建立,建设时间是1992年10月,当时原告房屋尚未在该处建设,连接加油站与五固路的道路当时就建成,对原告没有任何的居、行、噪音等方面的影响。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加油站1992年经申报批准建成,而原告2000年未经批准在加油站相邻东侧自建三间两层楼房。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出进被告加油站的车辆噪音超标,以及进出车辆对原告出行安全造成危害。

  法院认为,原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因噪音、安全出行等危险造成的精神损害等各项赔偿费用3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仲永安对被告加油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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