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条龙生产销售假冒名牌饮用水案一审宣判
七名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2-07-14 10:14: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林晔晗 钟紫薇
  在工业区加工场内生产、销售假冒怡宝、益力空瓶,再将空瓶运送至制水窝点,将自来水进行简单过滤后灌入空瓶中,贴上标签、装箱,制造假冒的怡宝牌饮用水和益力牌饮用水。

  这个一条龙生产销售假怡宝、益力的犯罪团伙今年2月被端。7月11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这起制假售假案件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伟、苗某军、覃某霞、张某等4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获刑五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罚款10万元至3万元不等;判处被告人张某敏、张某平、张某昌等3人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获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罚款3万元至1万元不等。

  从2011年11月份开始,黄某财、王某山(均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王某伟、苗某军、张某在东莞市清溪镇某工业区的加工厂,参与生产、销售假冒怡宝、益力空瓶。2012年12月中旬,被告人覃某霞亦受雇在该工厂参与作案。其中,王某伟负责日常管理,修理机器,苗某军负责吹瓶,覃某霞负责激光打码,张某负责运输瓶坯及送出空瓶,共生产假冒怡宝、益力注册商标标识的空瓶约56万个,每只销售价格为人民币0.3元,价值约16.8万元。

  从2011年2月中旬开始,黄某财出资在东莞市清溪镇设立制水窝点,雇人生产假冒怡宝牌饮用水、益力牌饮用水,并委托被告人张某进行管理。张某将生产的怡宝、益力空瓶运送至该窝点,由制水窝点的工人将自来水进行简单过滤后灌入空瓶中,贴上标签、装箱,制造假冒的怡宝牌饮用水和益力牌饮用水。张某等人共销售330箱假怡宝、益力品牌的饮用水,共7920瓶,价值约4455元。

  另,被告人张某还将空瓶运送至被告人张某敏的制水窝点,张某敏雇佣被告人张某平、张某昌,利用购得的假冒怡宝、益力空瓶及过滤装置,在其制水窝点内将自来水进行简单过滤后灌入空瓶中,加瓶盖、标签,装箱后以每箱13.5元的价格向外出售,共销售假冒怡宝、益力饮用水1260箱,共30240瓶,价值约17010元。

  东莞市第三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王某伟、苗某军、覃某霞、张某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张某敏、张某平、张某昌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七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

  在被告人王某伟、苗某军、覃某霞、张某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伟负责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加工厂的日常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苗某军、覃某霞负责加工、运输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被告人张某、苗某军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覃某霞减轻处罚。

  在被告人张某敏、张某平、张某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共同犯罪中,张某敏纠集张某平、张某昌参与作案,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平、张某昌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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