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捕的要捕不该捕的坚决不捕
湖南检察机关“上提一级”改革成效显著
2012-09-10 08:38:23
     中国法院网讯 (黎虹)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有效防止了该捕的不捕以及不该捕的捕了。”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印仕柏说。9月9日,14家中央网络媒体组成的“聚焦执法公正”采访团深入湖南实地采访,关注检察机关如何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王东晖向记者介绍了一个案例。一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基层院以案件侦查终结、以对其变更逮捕强制措施不会发生证据变化为由拟变更逮捕强制措施。上级院发现,该犯罪嫌疑人与另一犯罪嫌疑人有共同收受贿赂,并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了一百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该犯罪嫌疑人涉嫌数罪,且若对其变更逮捕强制措施,会出现串供等问题。综合考量后,上级院不同意对该犯罪罪嫌疑人变更逮捕强制措施。

  徐某某(女)涉嫌挪用公款罪案,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认为,徐某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将挪用的29万元公款全部予以退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其社会危害性相对减小;且她已离婚家中年仅3岁的小孩需要照看,其虽然涉嫌犯罪但是无逮捕必要。检察院决定对徐某某不捕,并向下级检察机关详细地说明了不捕的理由,得到了下级院侦查部门的认同,后法院也对其判处了缓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这个案例说明了对于不该逮捕的坚决不捕。

  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应当具备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湖南省检察系统在侦查监督工作中严格执行了上述规定。

  2009年9月,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文件要求,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即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改革实施以来,湖南省检察机关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上级院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全面把握逮捕的三个条件,发挥了逮捕制度应有的监督制约功能。据统计,改革3年来,湖南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报请逮捕职务犯罪案件2192件2503人,经审查,决定逮捕1959件2219人,不予决定逮捕210件262人,不捕率为10.6%,较同期7.4%上升3.2个百分点;其中不构成犯罪不捕4件4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103件122人,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捕103件136人。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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