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部美容手术引纠纷 女子索赔二十万
2013-03-01 10:32:33
     中国法院网讯 (于婕 李智涛)  因认为眼部美容手术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害,马女士将某美容医院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上诉案。

  2010年9月26日,马女士向美容医院支付1.8万余元手术费。当月30日,医院为马女士行重睑修复术、自体脂肪填充眶隔术。

  马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手术后一年多,自己的眼睛并没有像医院承诺的漂亮一两倍,反而不如以前好看。眼睛较术前变小,上眼睑下垂,上睁乏力,双眼皮手术痕迹明显,非常不自然,眼尾下垂,眼皮皱纹增多,眼球凹陷,上眼睑去除皮肤过多,致使眉眼距离变近,严重破坏脸部原有的匀称和协调。变得丑陋的眼睛让自己不敢正常与人交往,严重影响生活和事业。故要求美容医院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美容医院辩称,美容手术不存在任何医疗损害,医院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马女士的病例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医院对马女士的美容手术造成了右眼睑尾部皮肤较对侧稍下垂的轻微损害后果。而对于医院就该损害后果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因手术记录中的涂改部分直接影响鉴定结论,在双方就涂改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无法鉴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美容医院赔偿马女士手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1万元的判决后,马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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