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财物想与失主均分 被判返还并赔偿
2013-03-01 14:33:10
     中国法院网讯 (易灿)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乡一对中年夫妇在公路上拾得他人遗失的财物,当失主找上门索回时,却要求与失主平半分配。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遗失的财物,并赔偿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1600元。

  今年1月15日下午,在都安县地苏镇做服装生意的韩某玲,委托三马车司机黄某银帮忙将三袋男装从都安县城送往地苏镇。货送到地苏镇时,发现少了一袋。韩某玲和黄某银便四处打听货物下落,一位过路的客人说:“你们的那袋东西刚才在半路上掉落了,被一对中年夫妇捡走了,那对夫妇是地苏镇上江村人,丈夫名叫黄某治。”韩某玲急忙按知情人提供的线索找到黄某治夫妇索要自己的货物。黄某治夫妇承认拾得了一大袋货物,袋子里面装有好多男士服装,韩某玲可以拿回自己遗落的东西,但必须与黄某治夫妇平半分配。双方争执无果,无奈,韩某玲只好回家。次日,韩某玲再次上门找到黄某治夫妇理论时,却发现部分服装有被老鼠撕咬的痕迹,经点数查清,有4套服装已被老鼠咬坏,直接经济损失1600元。因上门讨要未果,1月17日,韩某玲一纸诉状诉至都安县法院,将黄某治、陆某莲夫妇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被告返还财物,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600元。

  因案件事实清楚,都安县法院受理后及时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拾得人侵占了该拾得物,就会丧失索要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的权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是一项法定义务,拒不返还就构成违法侵占,失主或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其返还。

  本案中,黄某治、陆某莲夫妻在拾得遗失物后应当返还韩某玲,但其既未能妥善保管并返还遗失人,亦未能依法将拾得物送交公安等部门,导致了该遗失物部分损坏。黄某治、陆某莲夫妻对该遗失物的损坏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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