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死亡被认定工伤 公司不服起诉人保局
2013-03-07 14:00:03
     中国法院网讯 (郭海丽 范辰辰)  因父亲成某在做保安队长期间与人发生厮打引发冠心病死亡,儿子小成(化名)向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昌平人保局”)提起工伤认定。后成某所在的保安公司不服昌平人保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成某是北京市某保安公司一名保安队长,他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虽年过半百,但身体也算硬朗。2011年5月,成某被公司派往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负责保安管理工作。2011年5月26日凌晨,成某手下的一名保安与小区地下车库管理员张某、朴某因处理停车问题发生纠纷,成某闻讯赶来劝阻。没想张某、朴某两人晚上吃饭时喝了不少酒,不仅不听劝,反而对成某推搡、厮打了一番。成某虽生气,但仍按规定向小区物业工作人反映上述情况,没想到之前的厮打竟然引发成某潜在已久的冠心病发作,在反映情况时突然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张某、朴某也因过失致人死亡罪锒铛入狱。

  父亲成某去世后,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儿子小成为索要赔偿,向昌平人保局提起了工伤认定,昌平人保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但成某所在的保安公司不服昌平人保局对成某的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北京某保安公司诉称,成某于2011年4月29日来到原告公司工作,任保安队长。2011年5月6日,成某因与他人发生争执引发心脏病死亡,其死亡与保安工作无任何直接关系。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成某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经调查发现,成某从事保安工作期间,与原单位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交通运输局一直保持劳动关系,并且属于该局的正式职工,该局也一直给成某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原告认为,成某与原告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成某的死亡是因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所致,与保安工作无直接关系,因此原告向昌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昌平人保局的工伤认定。

  被告昌平人保局辩称,北京某保安公司在昌平辖区内注册,其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属于人保局的工作职责范围,且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履行了案件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和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等手续,完全符合法定程序。此外,被告保安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昌平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请求法院维持其对本案作出的工伤认定。

  庭审中,死亡的保安队长程某的妻子作为第三人,也参加了庭审。法庭上,成某的妻子郑某情绪激动,对保安公司否认成某的死亡与保安工作相关、推卸责任的行为大加斥责,指出该公司在雇佣成某时早就知道成某在原籍河南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却在事故发生后拒不承认其职工身份,且拒绝给付成某工资。斯人已逝,家属悲愤难抑,郑某不断强调,简单的赔偿难以缓解自己的失亲之痛。

  本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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