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偷梁换柱”造借条 证据不足追款被驳回
2013-03-20 09:11:46
     中国法院网讯 (徐晓琴 宋勇)  为求好运,在空白纸上签名,不料,被他人添上借款20万元的内容,并将其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借款案,最终以上诉人张某证据不足,驳回其上诉。

  年逾六旬的被告人刘某称,其退休前结识了小他二十岁的女子张某,经过多次接触,二人关系日渐密切。2009年11月9日,张某对刘某说,经算命先生测算,他俩命相不合,需男女双方在一张折为四叠的“佛纸”上签名并捺印,男名在上女名在下,并将该纸贴于女方床头,方能逢凶化吉。刘某信以为真,按照张某说的在“佛纸”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交予张某。张某拿到“佛纸”后,则将其自己签名撕弃,并在男方刘某签名的上方空白处书写了借款内容,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归还借款。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一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张某仅凭一张借条,在无其他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无法充分证明其20万元借款已交付刘某的事实存在,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连线法官】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虽出示了借条,却无证据证明她是通过什么途径已将钱交付给被告,故不能证明存在借款的事实。另一方面,生活中人们经常不经意在很多场合签署自己的名字,虽然发生本案中的情形比较偶然,但保持必要的警惕,则可以避免糊里糊涂“吃官司”。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