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亮案一审为何宣判无罪
平顶山中院法官细说缘由
2013-04-26 07:25: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韩芳 冀天福
  李怀亮被当庭宣判无罪后,本报记者当即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保振、李怀亮案审判长杨红卫两位法官。

  问:为什么这个案件11年后才宣告被告人无罪?

  答:该案是一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001年8月3日案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7月8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于2004年8月3日、2006年4月11日两次作出判决,河南高院二审审理后两次撤销原判,发回我院重审。在2006年9月27日省高院第二次发回重审后,由公安、检察机关对该案补充证据,后平顶山市检察院于2013年2月4日补充起诉后,建议我院恢复审理。

  由于此案系过去遗留案件,既有证明被告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证据,也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多年来围绕如何认定这些证据,确有不同认识,致使该案多次公诉、多次发回重审。

  赵作海错案发生后,我们痛定思痛,深刻吸取教训,省高院把赵作海释放的5月9日定为错案警示日,特别是新的刑诉法颁布实施后,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更加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加强调疑罪从无,我们深刻认识到,过去那种“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的错误司法理念必须摒弃。据我所知,全省法院按照省高院的部署,共对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99案重新审理,依法宣告115名长期被羁押的被告人无罪。李怀亮案是又一个案例。

  可以说,对被告人李怀亮作出无罪判决,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体现,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决心和信心。今后,我们将继续坚持这些司法理念,敢于坚持法治原则、守好法律底线,依法审理好每一起案件,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问:对于该案中的“死刑保证书”你们作何解释?

  答:媒体上所说的“保证书”是2004年5月17日被害人父母所写,此时叶县法院正在对该案进行审理。虽然用的是平顶山中院的办公用纸,但其内容是被害人亲属请求中级法院将这个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是被害人父母请求法院“从重判处被告人刑罚,最好判死刑”的诉求表达,不是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退一步讲,在人民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依法宣判之前,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没有决定被告人刑期的权利,更不可能对被告人作出“判处死刑”的保证和承诺。

  问:对李怀亮的国家赔偿等事宜,你院作何考虑?

  答:因该案系一审宣判,判决还没有生效,案件有可能因上诉、抗诉而进入二审程序。待判决生效后,我们将依被告人申请依法进入赔偿程序,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做好国家赔偿工作。

  问:现在被告人被宣判无罪,是否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答:如果二审维持我院判决,我们将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启动调查程序,如发现问题将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决不包庇袒护。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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