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司法的可接受性和信任性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左卫民
2013-05-06 10:10: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司法公信力是十八大提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涉及司法的举措,把它作为抓手推进法院的建设与改革非常重要。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是一个长期工程和系统性工程,也是一项非常复杂和具有挑战性的新型工程。司法公信力就是对司法的一种信任性和可接受性,它是基于对司法行为的一种客观性行为的主观的评价,是一种主客观相结合、基于客观的主观评价。

  对司法公信力,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的可接受性或者看法,包括“用户”(主要是当事人及律师)的看法,社会的评价与看法,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看法,党政机关的看法以及其他主体(主要是学界)的看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就是要针对不同主体对司法公信力的不同看法,以及形成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去解决。

  比如对“用户”的看法,建议每个案件都采取跟踪回访制度,收集对司法制度是否满意的相关数据,类似于售后服务的调查制度;再比如,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看法往往是基于媒体,尤其是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司法应加强研究应对策略,等等。

  事实上,对司法公信力最核心的评价主体应该是司法制度的“用户”,也就是当事人及其律师。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看法,应该有个科学的评判,不应流于一种主观的印象式的判断,要客观地进行司法公信力的一些实证研究。法院工作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在“用户”满意度上至少是稳定的,甚至可能还有所上升。

  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来自“用户”的可接受性与外界关于司法公信力的看法出现了一个比较明显的差异。整体上“用户”方面没有太大的、普遍的不满情绪,但是外界,包括社会,包括来自人大、政协的评价的质疑声还是存在的。要消除这种反差,最重要的就是做好媒体尤其是新媒体的沟通和引导工作。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怎么占据新媒体的发言权,特别是对一些重要事件的发言权,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对一些社会公众关注高的案件,法院回不回应、怎么回应,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说我们是对的,就必须说出来我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如果我们是不对的,就应该及时修正,主流的媒体第一时间纠正错误比在其他非主流的媒体第一时间发布效果要好很多。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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