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法院创新未成年人刑案社会调查前置措施
2013-06-27 09:23: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柳州频道 | 作者:刘利娥
  近日,未成年人韦某涉嫌伙同他人贩卖毒品一案在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公诉方城中区检察院宣读了审查起诉阶段所做的社会调查报告,主审法官听取了被告人及指定辩护人对该社会调查报告的意见。这是城中区法院、检察院、司法局通过联席会议,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共同研究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前置措施,也是柳州市首例由检察院主导完成的社会调查报告。

  根据社会调查了解到,未成年被告人韦某的父亲是柳州某化工公司农民工,母亲是家庭妇女,另还有一个年幼的妹妹,一家四口靠父亲一人抚养,家庭经济条件较差。韦某初三毕业后因无心上学而辍学,其后独自在外租房并在娱乐场所打工,但因嫌工作辛苦、工资低而辞工,犯罪前属待业状态。因过早的进入娱乐场所工作,韦某接触到形形色色的人与事,其自身又没有足够的自控能力,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控、辩、审三方根据社会调查内容与未成年监护人一起有的放矢的对韦某进行了法庭教育。语言直击心底,韦某当庭流下忏悔的泪,并表示今后一定悔过,出狱之后学一门技术,报答父母。6月20日,城中法院根据韦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监护条件,对韦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的判决。

  刑事案件中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工作一直是法院起主导作用。但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只有20天的审限,承办法官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只能向监护人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方面,调查对象比较单一,无法深入开展调查,若委托司法局进行调查,常出现已经宣判,司法局的调查结果尚未有结果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城中法院分别与城中区检察院、司法局多次探讨解决之道,最后决定由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发起社会调查工作,法院自行调查一部分,同时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书面委托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工作前置能有效解决审判阶段社会调查时间不足、调查不深入的问题,使社区矫正部门提前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有一个感性认识,同时也有效保证了法官的中立性。下一步城中法院还将不断总结社会调查工作经验,逐步将此项工作推向深入。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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