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与促进民生的审判机制研究
──以西部法院司法审判工作为视角
2013-08-06 09:13: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频道 | 作者:俞一
  内容摘要: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审理好涉及民生的每一起案件则是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具体而言,报告重点强调了包括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社会安全、收入分配六个方面的民生问题。2011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中分析了重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收入分配、交通拥堵、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与十七大报告强调的六大民生问题基本一致。综观民生问题设计的方方面面,可谓各个问题都隐含着或将衍生出诉讼案件。2008年7月,“五个重庆”战略决策首次在市委三届三次全委会上提出,即“宜居重庆”、“畅通重庆”、“森林重庆”、“平安重庆”和“健康重庆”;2010年6月,在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上,《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决定》正式出台,将解决群众最为关心的十大民生问题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结合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服务好大局、如何发挥审判职能妥善解决重庆当前的民生问题、如何发挥司法作用促进实现“五个重庆”、“十大民生”目标,对当前构建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审判机制工作,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问题和目标的同时存在,要求我们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审判机制必须尽快完善,而且要使其高效运行。因此,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审理好、执行好关乎民生的案件,让审判工作服务、惠及民生,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是作为直辖市中院必须调研、思考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民生 审判机制 研究

  一、当前保障民生审判机制的运行背景及现状

  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职责。在法院各项工作中,必须要牢固树立保障民生意识,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近年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坚持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当作法院努力方向,将司法作为构建重庆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不断加强各项审判工作,全力服务保障民生。

  (一)当前保障与促进民生审判机制的运行背景

  1、涉案民生问题突出

  一是受案范围几乎涵盖所有民生领域。目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共划分为四级561个案由,一中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已涉及400余个。将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收入分配、社会治安等六个主要的民生问题与我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案由进行对比可以得出,在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房屋拆迁按质补偿合同纠纷、企业分立纠纷、申请破产清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等直接或间接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中,大约有1/4以上的案件与民生问题相关联。

  二是民生案件所占比重较大。所谓民生案件,是指关系到群众生活生计的案件,当前的民生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等各个领域,具体包括:刑事审判中因犯罪引发的涉及受害人民事权益保护的案件,民事审判中的劳动争议、住房物业、医疗纠纷等,行政审判中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社会保障、食品安全、教育就学、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案件等。因涵盖范围较广,近年来一中院受理的民生案件大约已占到所有新收案件的一半多,且随着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而不断扩大。

  2、当前保障与促进民生审判机制的现状

  基于上述背景,将司法为民的内涵和实质灵活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将爱民、便民、利民、护民的诉讼措施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努力让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成为法院保障与促进民生的审判机制运行的目标。

  一是在诉讼程序上便民,通过进一步落实便捷诉讼机制、司法救助制度,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全面实行诉讼指引制度,公开办事制度,设立了快捷立案服务窗口和便民诉讼服务大厅。依法扩大救助对象和范围,简化司法救助手续和审批程序,近年来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收诉讼费上千万元。使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使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使因刑事案件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是在公正裁判上护民,以查明事实、公正执法、高效执行来落实。在民生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应强调法院和法官对客观事实的追求,注意抓住案件疑点,引导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在审理民生案件时,适用法律更多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即要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及其目的的考虑,体现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得出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结果。民生案件执行之时,一方面是贯彻落实涉及民生方面的优先权规定,如包含民工工资的工程款、消费者权益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另一方面是以特事特办的精神使其尽快得到工资、补偿、赔偿款,不因我们的执行不及时而使当事人的生活生计难以维系。

  三是在审判作风上亲民,借助司法公开、民意沟通、涉诉信访等工作机制推动与民互动。出台审执重要事项告知制度,案件承办人从立案到执行的各个诉讼环节,均应将诉讼权利义务、诉讼程序、诉讼法律后果通告诉讼参与人,做到诉前提示、庭中释明、判后答疑、执行通报。积极推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参审工作,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让司法融入更多的民意、让司法更加亲民。充分利用群众来信来访、申诉再审等诸多方式和环节,建立起科学、有效、简便的民意表达机制,及时掌握民生需求;加强代表联络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采取走访群众等方式,建立起畅通的民意沟通机制。

  四是在司法效益上利民,通过全程调解、提速审理等手段,努力提高司法效益。认真把握住诉前、诉中、诉后等环节,积极引进调解工作程序,尽可能在第一时间、以最有效的调解方法,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和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实行案件审理提速,一方面,对涉众及重大民生案件实施全程监督、催办,加强审判流程管理的基础上缩短审理周期。另一方面,对涉及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用、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外地劳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等严重影响当事人生活、生产的案件,开辟快速通道,推进立案、审理和执行。

  二、当前保障与促进民生的审判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面对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深刻变革的新形势,面对审判工作任务日益艰巨的现实,面对全社会对公正司法的强烈愿望和要求,法院的审判工作中确实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建立保障与促进民生的审判机制,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时代课题,要求人民法院必须积极探索、周全策划、大胆实践,充分分析目前审判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找准原因,为构建完善的民生审判机制奠定基础。

  (一)具体措施缺乏主动性和类型化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一批重大项目的建设,因城市规划、拆迁、土地征用、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明显上升,涉诉上访案件增加;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逐年增多,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涉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物业管理部门、个体经济等方方面面。司法行为自身的被动性与社会经济变革的深刻性,导致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措施缺乏主动性和类型化。

  其一,倚重“服务型”保障民生机制。不论是诉讼程序上所采取的便捷诉讼机制、司法救助机制等,还是审判作风上所采取的加强审判公开、司法透明、积极沟通民意的机制等,都属于“服务型”保障民生的机制。而缺少深入审判实际的“主动型”机制,不能从根本上满足改善民生的需要。

  其二,个案解决机制为主。民生问题往往以类型化案件体现出来,如涉及“病有所医”集中体现为医疗纠纷案件。但是,我们在处理时往往只注重个案的解决,就案办案,缺乏类型化案件的统筹解决机制,容易出现个案裁判尺度不一,也不利于类似纠纷的化解。

  (二)关系民生的立法、司法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司法体系中虽然已经建立起诉讼指引、司法救助、多元化纠纷解决等多项保障与促进民生的制度,但与民生问题相辅相成的、完备的立法、司法制度仍有差距,表现在:立法制度方面,直接关系民生案件解决的一审、二审、简易程序仍然存在不符审判实践的情形,导致民生案件处理不畅;司法制度方面,一是保障民生的要求需进一步落实到审判各环节。往往因案件数量多、当事人诉求高、案件牵涉利益复杂等原因,使法官对案件所涉之民生问题不够敏感,未将相关要求落实到各个环节。二是改善民生的效果需进一步在具体案件上得到体现。改善民生的效果还不够理想,从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当事人的反映来看,有的是基于法官的司法能力,有的是基于案件的客观情况。

  (三)民生对司法需求的多元化导致社会认同度不高

  民生问题的多样化导致司法需求的多元化。由于民生问题涉及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收入分配、社会治安等众多方面,各个方面又包含着不同的问题,同时,利益主体的千差万别,必然导致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如下岗职工安置影响到的是企业的生存、农民工讨薪则关系到一方的社会安定。处于转型期的社会,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在公平正义观上有较大差异。此外,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个人利益追求的不断放大,导致当事人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但义务意识普遍较弱,往往因利益诉求未获得完全实现而质疑司法。

  (四)司法为民的能力亟待提高

  近年来,重庆法院队伍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官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为履行好职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同样带来对传统的审判经验缺乏继承、缺乏社会阅历和生活经历等问题,法官不能灵活运用群众语言、把法言法语变成群众听得懂的群众语言,进而简单的依法判案导致许多案件的社会效果不甚理想。此外,在审判工作中,仍然存在脱离客观现实对普通群众的诉讼能力提出过高要求、法庭成为单纯诉讼技巧的竞技场的现象。同时,对法律的理解不透,不会运用大局的观念、群众的观念来理解、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法理情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得不到妥当处理。

  三、关于构建保障与促进民生的审判机制的设想

  法院的各项工作,无论是化解矛盾纠纷,还是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于直辖市中院来说,解决民生问题、促进民生改善是实现审判工作社会效果的首要任务和最终目标。为此,在总结一中院保障与促进民生审判机制运行实践的基础之上,提出以下构想:

  (一)整合现有资源、吸纳多方力量推动民生问题全面化解。

  民生问题在演变为诉讼前,均有一定苗头,或者表现为多次向政府机关投诉、信访,或者表现为屡屡闹事等。而民生问题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作,涉及经济体制、文化政策、社会建设等各领域,这决定很多纠纷在法律层面的问题法院能依法裁决,但纠纷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就非法院一家能彻底解决了。因此,法院应当协同其他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适当扩大工作衔接范围、形成化解纠纷的合力,变被动“结案”为主动“消案”,在民生纠纷发生之前或者萌芽初期就立即予以妥善处理,从源头上避免矛盾的发生、实现标本兼治。

  (二)转变观念、通晓民意,不断加强民生司法。

  1、转变观念,确立民生司法理念。

  民生司法是指法官在依法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亲民的形象为载体,以实现民利为目标,以保障民权为指向,以尊重当事人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灵活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权利义务的司法过程或行为。民生司法是司法为民这一原则在新时期、新阶段的发展和延伸,是司法理念不断发展而被赋予了新的时代特征和思想内涵。作为人民司法的内在要求,民生司法有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作为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民生司法有助于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作为社会和谐的催化剂,民生司法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公正审判的新境界,民生司法有助于公信立院。

  2、通晓民意,推进民生司法。

  一是高度重视民意。在现代司法领域,社会舆论及其民众的评价的渗入,使得裁判不得不对民意加以考量。

  首先是法官不能拒绝民意。正视民意的存在和影响有助于判决获得更广泛的正当性支持和社会认同感的提高,这也是司法获得更大权威和公信力,更好地实现司法的民生需求以促进民生问题解决的需要。

  其次是民意应该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尊重,但并非是允许民意可以任意地扭曲基本的法治原则。只有尊重民意、善待民意、吸收民意,才能使我们的司法判决更贴近社会和民众。但是,民意本身也有不容忽视的局限性,法官需要通过不断增强自身的过硬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来准确把握司法判决与民意的最佳结合点,避免因民意的局限性危及正常的审判秩序和法治规则。

  二是审慎处理民生案件。保障与促进民生的审判机制的载体和基点是民生案件,作为民生司法的核心,民生案件的处理应坚持实行“三办”原则。一是实行“专办”,整合全院审判资源,在案件进入诉讼后,由立案、审判、执行各个阶段的合议庭、承办人实行“无缝对接”,进行审判流程的专业化分工配合。二是实行“优办”,民生案件坚持优先原则,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强调效率,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三优先制度,为民生案件开通快速审执的绿色通道,真正做到“急当事人所急”。三是实行“稳办”,涉及到拖欠工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企业改制、城市拆迁、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民生案件,往往呈现出切身利害关系突出、群体突发性事件多、上访缠讼多、处理难度大、矛盾易激化的特点,因此,处理民生案件必须坚持慎重、稳妥原则,确保维护好首都社会稳定。

  (三)加强传统民事审判精神与现代审判方式融合,强化法官司法能力。

  传统民事审判精神,就是在长期的民事审判工作中,从众多的老民事审判人员身上和众多的民事案件审理中体现和归纳出来的,以忠于职守、任劳任怨、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深入实际、化解纠纷、心系百姓、为民解忧为实质内容的一种传统民事司法理念。之所以弘扬传统民事精神,就是由于其就审多、调查多、调解多等传统审判方式,有利于当前事关民生的各类案件处理和裁判。

  要加强传统民事审判精神与现代审判方式的融合,就要求将加强专业培训与强化实践锻炼并重,组织法官深入基层、了解社会、体察民情,进而精通人情事理、熟知风俗习惯、把握社情民意,不断提高综合业务素质和群众工作能力,使司法裁判结果实现情、理、法的高度统一。

  一是大力提倡就地审判,建立就地审判的长效工作机制,对于涉及到远郊区县当事人的各类案件,应根据案情尽可能适用就审方式。二是进行适度、适当的依职权调查取证,民生案件的当事人在实际生活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证据意识差、取证能力弱,是一个客观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官多看现场,加强调查,进行适度的调查取证,不仅能够对当事人举证能力弱进行司法救济,也奠定了调解、和解的基础。三是加大案件裁判的代执行力度,由于民生案件事关百姓生计,因此在案件裁判的同时,应尽量为当事人着想,一并解决执行问题,使民生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兑现,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三)创新司法措施,确立类型化诉讼、关联案件处理机制。

  民生案件的不断增长,呈现出一个显著的特点,即高度重复的同类案件数量惊人,如物业费催缴、拆迁补偿、供热供电纠纷等。这些类型化诉讼和关联诉讼,绝大多数都具有单起案件诉讼标的较小、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等特点,同时,由于这些类型化诉讼和关联案件数量巨大,占用了大量的民事审判资源,因此,加强对这些案件的研究,是实现司法审判资源优化的重要途径。具体包括:

  1、针对涉及就业、医疗、住房等民生问题的类型化案件,通过调查研究分析类型化案件的难点和疑点,运用典型判例和调研成果指导审判实践,避免审判资源的重复投入;

  2、在此基础上统一各类案件的裁判尺度,确定相对稳定的裁判标准,帮助潜在的当事人形成合力的诉讼预期,同时通过总结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教训,帮助当事人进行纠纷防范,进而引导争议纠纷的处理与化解;

  3、在处理类型化诉讼和关联案件中通过“普通程序简化处理,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方式,提高审判效率。

  (四)积极谏言献策,推动立法的修改和完善。

  针对程序适用中存在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相互转化的问题、简易程序(认罪程序)不简便的问题,刑事、行政和上诉诉讼程序中的简易程序适用的扩展问题,结合审判实践,我们认为应在立法上完善民诉法中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将其明确化、具体化。

  1、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将标的金额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并在立法上予以明确和具体归类一些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2、立法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2003年1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有了重大进步,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简易诉讼程序,即使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资源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这样可以大大加快民生案件当事人实现自己民事权利的期限,因此,应本着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尊重的原则将其立法化。

  3、完善民事简易程序的运作制度。简易程序在纠纷解决迅速性和便捷性上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其案件的具体运作过程中,结合一些有益的实践尝试,在兼顾裁判公正性和程序正当性基础上,尽量简化诉讼程序。一是简化诉讼手续、简化送达工作、简化庭审过程、简化裁判文书;二是建立和设置专门的简易程序审判组织和人员;三是明确与普通程序的相互转化的条件、形式、程序。

  四、总结

  每一社会都充满着复杂的冲突,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冲突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在这些冲突当中,当今中国社会最为突出的一个课题就是改善民生。民生涉及方方面面,是一个重大的社会政治经济课题。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法律框架下,理应担负起化解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但要从根本上缓解、抑制、解决民生问题,在诉讼途径之外,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探索实践出一个能合理分流各种纠纷、为各种纠纷提供有效解决路径并能促进各种路径协调与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只有在社会各个功能机构共同形成一个保障与促进民生的有机、高效的整体机制后,我国的民生问题才能逐步被消解,社会稳定才能不断得以巩固,人民生活水平才能不断得到提高。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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