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恋爱骗财成功率 男子冒充警察领刑11月
2013-08-19 10:20:00
     中国法院网讯 (韦俏丰)  谈恋爱时脚踏两条船,甚至几条船,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借女朋友钱财只会涉及民事债务问题,但如果人为地给自已披上虚假的外衣,谎称是国家公务员与女性交朋友,并骗取钱财,就会触犯刑法。2013年8月19日,笔者从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闻讯,都安一男子为了提高以恋爱为名骗取钱财的成功率,谎称自己是公安局民警,同时与两青年女子谈恋爱,骗取钱财,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蓝某,男,40岁,小学文化,未婚。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蓝某冒充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安阳派出所工作人员身份与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某村谭某交往。期间,蓝某以为谭某介绍工作为由,骗取人民币900元,发生性关系一次。至案发前,蓝某返还谭某200元。同时,蓝某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安阳派出所工作人员身份与该镇另一村黄姓女子结交为男女朋友关系,先后多次骗取黄某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蓝某人民币3530元及手机一部,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谭某人民币730元,发还黄某人民币3000元及直板康佳牌手机一部。

  都安法院指出,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招摇撞骗罪根据其罪行轻重分两个量刑幅度处罚:构成招摇撞骗罪而犯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被告人蓝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故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最终,都安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