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锢儿女并侵害年幼女儿 无良父亲被数罪并罚
2013-10-28 10:06:31
     中国法院网讯 (冯艳 黎东东)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然而陈某不仅长时间“禁锢”自己的儿女,在面对自己未成年的亲生女儿时,竟置法律与伦理道德于不顾,多次对其实施侵害。日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现年35岁的陈某于1999年开始与一名女子同居,并先后生育有两子两女。2010年,陈某与该女子解除同居关系后,陈某就将其两个女儿小雯(2002年出生)、小慧(2007年出生)和小儿子带回家中共同生活。由于陈某以开三轮车拉客为生,每天早上出去拉客时便将三个子女反锁在家中二楼房间内,不准他们外出玩耍和上学,该情况一直持续了两年多。期间,村委、妇联干部多次到陈某家中做其思想工作,让陈某放孩子出去上学,但均被其提出了无理要求予以拒绝。陈某还经常利用晚上其和子女同床睡觉或洗澡的机会,对两个女儿的下体进行抚摸,并多次性侵其大女儿小雯。因涉嫌强奸、非法拘禁,陈某于2013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某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非法拘禁三个子女,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是因为三个子女年纪尚幼,无人看管的原因,虽然触犯法律,但考虑到实际原因,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得到被害人小雯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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