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不因人身受到限制而丧失
2014-01-07 10:47: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慈文 罗丽英
  【案情】

  张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张力,二儿子张翔,老伴已过世,张力因犯罪被判刑,在服刑期间,张某病故,留下房产两套及现金80万元,在处理张某遗产时,张力主张其应有的一份,张翔则将张某遗产全部占为己有,其认为,张力被判刑,不能继承,张力为此诉至法院,主张继承其父张某遗产。

  【焦点】

  张力是否具有平等继承遗产的资格?

  【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资格享受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也才能成为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成为法律上的人。《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平等性,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根本特征。这就是说,公民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论其自然状况、财产状况、政治状况如何,都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没有不享受民事权利的公民,也没有享受特殊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就本案来说,张力虽然仍在服刑,但其与张翔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有平等地继承遗产的资格。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