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工作是高层次的审判工作
2014-01-08 10:10: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雅凌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法院的调研工作与审判工作相伴而生,还能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搞好法院的调研工作,要努力提高调研能力,更要有问题意识和不怕吃苦精神。

  法院的调研工作与审判工作相伴而生。审判工作是一项主要由法律专业人士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就对立各方的矛盾纠纷进行居中裁决的专门性活动。“无规矩,不以成方圆。”法律因为其一般性、先定性、稳定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等特征,能为公民提供行为规范与行为预期,成为法官定纷止争、依法裁判的“依据”。有人认为法官审案,案件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还原呈现,裁判依据有立法者深思熟虑后提供的法律,法官们所能做的就是坐堂问案,抡起法槌“居中”裁判就行了。但事实上,法官据以裁判案件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某种程度上都可能存在着“问题”——因为任何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主要还是从有利于自己的目的出发,听信任何一方或从两相冲突的证据中很难不假思索地还原案件事实的本来真相;另一方面,先定的法律因为词语的多义性,特别是因为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性和法律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很可能会给法官断案带来模棱两可的结果甚至裁判无依据的情况。尽管如此,法官又不能拒绝和无期限拖延裁判。所以法官欲公正裁判和及时输送正义,就必须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能动司法”。

  调研工作是高层次的审判工作的几个理由。首先,调研工作是应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而产生,没有以“调研成果”方式出现的问题解决方案,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很可能永远都是问题,意欲通过审判所能达致的社会公平正义也就很难实现。其次,有调研意识和调研精神,法官在面对复杂的审判工作时就会多问一个为什么,多思考和权衡裁决可能带来的各种影响,就更能审慎处理好矛盾纠纷。再次,调研工作一般是针对审判工作中(经常)出现的某一类问题而展开的专题性调查研究,其提出的“解决方案”一般是更为原则、凝练,指导意义和适用范围也往往是更为广泛。第四,调研工作的“成果”除了要有好的“问题解决办法”之外,还需要有好的逻辑结构和文字语言组织,高层次的调研工作还需要更为权威的立法机关或更高级别的司法机关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其“成果”,以供社会一体遵行。

  作为一名法官,如何才能搞好调研工作以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首先要有问题意识。“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审判工作是与人打交道的工作,人性的复杂和世事的多变使得在审判中总会遇到或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此时法官应该从“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出发,用心去评估问题存在的影响、深挖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找寻问题解决的办法,这样才能使我们遇事多一份理性思考、少一点错误与失误,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也更有利于自己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其次要有吃苦精神。许多人之所以不愿意从事调研工作,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怕吃苦。因为没有现成的问题解决办法,需要深入实践调查研究,因此许多人心里就没底,就可能心生恐惧。调查研究能得出问题的解决办法已属不易,还需要把这些思想内容通过文字语言恰当好处地表达出来,这就在思维逻辑和文字驾驭等方面又提出了要求,而这又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到和愿意去做的。再次要努力培养自己的调研能力。这一方面在工作中一定要有问题意识,多思多想、多向他人请教,多读书、吸取他人的经验教训;另一方面还要多写,把自己在工作甚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点滴思考与心得及时付诸文字,因为这不仅能提高我们的文字表达能力,更为重要的是能及时总结和凝练了我们的思考所得;当然,一个前提性的条件是,需要法官在手握审判大权的同时,一定要经得起诱惑、耐得住寂寞,能潜心学习和思考。

  作者单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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