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金融借款联保合同约定 判偿还借款及利息
2014-01-20 09:37: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潭频道 | 作者:肖琳
  2012年11月被告庞中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约定相应利率和违约责任,被告汤良、宋群、吴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庞中账户余额不足,拖欠本金和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欠款,为此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但均不偿还,原告认为,被告庞中向原告借款依约应当偿还,被告庞中未予偿还,被告汤良、宋群、吴厚有偿还义务,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由四被告支付自2013年10月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未偿还本金按年利率14.58%和7.29%计算的逾期利息和罚息。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被告庞中辩称,本人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属实,但原告并未将所贷款直接支付本人,本人不是该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汤良、宋群共同辩称,其与被告庞中组成联保小组并与原告签订联保合同属实,但其合同签订中原告并未向被告详细说明,其签订合同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吴厚辩称,同意上述被告的答辩意见,同时本人并未参加被告的联保小组,本人的签字只是借款金额上的签字,没有愿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被告汤良、宋群、庞中三人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韶山某银行签订《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从2012年11月起至2014年11月止,原告可根据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不超过15万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与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联保小组的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原告债权的情况,原告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的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保证期限、保证范围等进行了约定。

  同日,被告庞中为经营之需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庞中向原告借款5万元,年利率14.58%,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式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6个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如借款人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贷款人有权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日,被告吴厚在原告出具的担保书签字确认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如贷款出现逾期,由其负责归还贷款本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庞中提供5万元贷款,被告庞中按约偿还了借款之日起六个月的利息,之后的本金及利息未再按约偿还,至今尚欠借款本金5万元及至2013年11月的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庞中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被告汤良、宋群、吴厚承担保证义务,但被告均以其前述理由拒绝承担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庞中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被告汤良、宋群、庞中三人组成的联保小组与原告签订的《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被告吴厚确认的担保书都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原告按约提供贷款,被告庞中应按约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现被告庞中在偿还部分借款利息后,未再按约分期偿还借款本息,违反合同约定。原告依照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被告庞中所借贷款并要求按约支付所欠利息和逾期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原、被告签订的联保协议实质是联保小组任一成员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是一份保证合同,原告依该联保协议要求被告汤良、宋群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被告吴厚在原告提交的担保书确认对其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双方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原告依该担保书要求被告吴厚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汤良、宋群、吴厚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庞益中追偿。被告庞中辩称借款并未实际使用,如他人实际使用该借款,可依其双方约定另行处理,不影响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被告汤良、宋群、吴厚辩称保证合同及担保书中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所查事实不符,法院对各被告辩论意见均不予采信。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由被告庞中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之后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未偿还本金按年利率14.58%和7.29%计算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被告汤良、宋群、吴厚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和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