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履行概括性职责也构成玩忽职守罪
2014-02-08 16:09: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健运
  【案情】

  刘某系某县交警中队长。2011年1月30日晚上,在某县境内国道上一辆大货车将外地流浪汉徐某(51岁)撞伤。刘某接警后赶赴现场进行勘查、清理,维持秩序,恢复交通;在肇事司机没有预付医疗费的情况下,将肇事车辆予以暂扣,并通知120将伤者徐某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徐某头皮裂伤、双额叶硬膜下积液。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5天,停药观察1天,伤口愈合良好,行动自如,经医院决定于2月6日出院。由于徐某系外地流浪汉,医院按照惯例派了两名护工将徐某送往县民政局,在未与民政局相关人员衔接好的情况下,护工将徐某独自一人留在民政局院内即离去,后徐某下落不明。徐某住院期间,刘某因工作繁忙,都忘记了徐老汉一事。后徐老汉被发现死于街头,经尸检,徐某系天气寒冷且能量摄入不足至衰竭死亡,排除暴力性损伤致死。

  【分歧】

  对于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刑事如何定性,存在着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刘某及时到达交通事故事发现场,将肇事车辆扣押,并将徐老汉送往医院,已经正确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玩忽职守罪,虽然刘某将徐老汉送往医院,但是其并没有完成其全部的职责,其不作为导致徐老汉因天冷受冻致死,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评析】

  刑法第397条对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行为没有作具体描述,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般都认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人是否对自己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应视其具体职责而定。根据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现状,职责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限定性职责,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二是概括性职责,是指没有被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本案中,刘某作为一名交通警察,按照《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职责做出的规定,刘某其职责不仅仅在于将肇事车辆扣押,并将徐老汉送往医院,还应该履行好其后续职责,在知悉徐老汉悉智力缺乏的流浪汉后,应及时安排好徐老汉的去向,而刘某却因为疏忽大意而忘记了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造成徐老汉受冻致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