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公司诉无锡奋图过滤材料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2014-03-03 09:57:02
  【案情简介】兰州正丰公司从2000年开始,研发、生产网孔管产品,并随后建立了保密制度。王京良原为该公司的技术经理,参与了网孔管技术的研发和生产过程。2009年8月王京良在未办理辞职手续的情况下,到无锡奋图过滤材料公司和奋图网业公司从事网孔管生产技术指导工作,参与了有关生产设备的制造。正丰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经委托鉴定,奋图公司卷焊机技术使用了正丰公司卷焊机的核心技术秘点。一审法院以王京良擅自将其所掌握原告的技术秘密和客户资料披露给二被告公司,过滤材料公司和网业公司使用了原告的技术构成侵权,并给原告造成损失为由,判决:一、各被告停止使用和披露原告的涉案技术;二、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8602.06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均构成侵权,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现实中,因职工“跳槽”而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频繁发生,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无法估量。通过制裁侵权行为,震慑违法侵权企业或个人,保护权利人的无形财产权,维护正常的生产科研和经营秩序,应是此类案件所应达到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的裁判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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