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交强险义务人是否应在限额内先行赔付
2014-04-18 14:02: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爱松
  【案情】

  2012年10月,胡先生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潞那线由芒市方向驶往梁河,当行驶至潞那线k107+50米时,与由道路西侧向东侧横过道路的行人小杨相刮擦,交警事故认定胡先生与小杨在此次事故中均负同等责任。小杨住院治疗10日后回家休养,后经法医学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小杨的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未投交强险胡先生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剩余的部分再案责任划分。

  【审理】

  本案经过法院调解,由胡先生一次性支付小杨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17900元。

  【评析】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已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由该车的所有人、使用人按照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均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可见,其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投保交强险,实际上是将这种可分散的风险转嫁到受害人身上,这对受害人而言,显然不公平,故只有将这种风险仍判由本该投保而未投保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才能彰显正义。交强险的强制性决定了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也就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因而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