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全面考量犯罪具体情节、再犯罪危险性等
2014-04-29 10:39:09
     中国法院网讯  最高人民法院4月2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考量罪犯执行期间表现、犯罪具体情节、再犯罪危险性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减刑、假释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审理内容自然也不相同。针对这一问题,《规定》第5条第一款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第二款就如何考察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性问题进行规定,除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假释案件时予以全面考量。第三款特别针对假立功问题专门规定: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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