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递送达诉讼文书过多问题探析
2014-06-03 08:49: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刚
  民事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民事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至第九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民事案件送达的方式很多种。但是近年来因为各种原因,承办法官使用邮寄法院专递送达的方式过多,占送达方式的比重过高,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为例,据统计,从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该院送达传票、裁判文书为1238人次,其中通过邮寄法院专递方式送达的就有856件次,比重占69.14%。笔者分析人民法院运用专递送达诉讼文书过多导致直接送达减少将会引发一些问题。

  一、专递送达不规范,容易出现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情况

  按照送达规定,当事人本人签收或委托他人代收应在签收时出示有效证件并在在回执上填写有效证件的号码,但邮政部门通常没有做到审核证件也没有做好相关信息登记,造成无法核实签收人的身份情况,代收法律文书的没有注明签收人与代收人的关系,造成法院无法判断送达是否有效;涉及农村的当事人,邮政部门一般会村委会干部代收,最终村委会是否转交给当事人本人难以核实。

  二、专递送达导致出庭率降低,达不到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目的

  一些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的诉讼群众法律知识普遍较低,对法院诉讼程序、如何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不甚了解,如果是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诉讼群众接到法律文书之后,有的出于担心应诉会失去“面子”,有的则认为只要自己不应诉,对方就起诉不成;还有的认为对方是无理起诉,只要不去参加应诉,法官自然会驳回他的起诉。这些因为法律知识欠缺的错误认识,导致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的当事人出庭率较低,不利于法官在以后的审判庭审中查明案件事实。

  三、专递送达缺少宣判程序,导致败诉方缠访

  对裁判文书实行专递送达,缺少法庭宣判环节,加之会有代收代签现象,容易产生送达瑕疵,让当事人认为“有空子可钻”。此类案件在没有进入执行程序前,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一般保持沉默,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他们就会往往以没有收到判决书、不知道判决内容为由抗拒执行。如果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些被执行人就故意以法院之前的诉讼程序违法为由开始信访,要求重新启动送达程序,重新行使上诉权,导致法院执行工作处于被动地位。

  针对专递送达的以上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应尽量减少专递送达,加大直接送达力度。笔者建议采取一些措施完善直接送达:

  一、加强立案审查工作,立案阶段就要通过原告了解被告的具体情况

  要求原告在立案时就尽可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告知原告协助人民法院送达工作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因为原告与被告方一般是比较熟悉的,也是最了解被告方家庭地址,个人情况、社会状况等信息的。要明确告知原告方,如果因为送达工作不能完成,将会对以后的审判、执行工作造成影响,也会对原告本人的诉讼权益有所损失。以此调动原告方的积极性,还可以让原告方明知送达不能将产生的风险。

  二、应成立专门的送达工作小组,统一送达力量,提高效率

  直接送达工作比较繁琐,但是却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面对当前送达任务艰巨的情况下,应统一送达力量,选派懂法律、素质好的干警负责送达工作,这样做有个好处就是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根据送达任务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送达任务。同等条件下安排会本地方言的干警负责送达工作,有利于与当地群众沟通,拉近与群众感情使其原意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

  三、构建送达工作协理网络,协调其他部门参与到协助送达工作中来

  因为当前整个社会诚信系统缺失,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方主动到人民法院领取传票、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越来越少,这就需要送达法官查找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居住状况等信息,得到这些信息,单靠法院一家力量毕竟有限,应成立整个送达工作协理网络,吸收公安、房管、交管等部门参与进来,着重吸收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密切配合。

  结语

  直接送达工作面临的困难越来越紧迫性,直接送达工作对人民法院以后的审判、执行等工作带来的良好效果是显而易见的。立案后直接送达传票给被告方,可以了解被告方的答辩意见,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提高调解率;还可以向其讲明出庭应诉的重要性,提高出庭率为庭审查明案件事实提供帮助;裁判文书的直接送达,承办法官可以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当面向其解释法院判决书中的依据和理由,争取让当事人能够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为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访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