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暑的三伏天 浓浓的法官情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的一天工作见闻
2014-08-05 10:10: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庄汉平 吴刚
  7月17日,时值盛夏,清晨都显得格外闷热。

  8时,玉山县法院执行二庭的法官们就像上足了发条的闹钟,开始了一天繁忙而有序的工作。蓄着短发,显得精悍的女庭长陈腮芳将大伙召集在一起布置起新的一天工作:今天涉及执行五个案件,先要到距县城最远的50公里外童坊信用社扣划先前冻结的一笔执行款,然后到樟村、临湖、横街三个乡镇执行其他四个案件。

  “小占,你将相关的执行材料准备好。”陈腮芳叮嘱书记员小占,“蔡师傅,你将油卡拿去,今天汽车要加满汽油。”陈庭长吩咐道。最后她还不忘提醒大家,今天最高气温37℃,别忘了随身带上防暑用品。这不仅使笔者想起女庭长不仅有刚的一面,更具有柔的一面。

  8时30分,正当全庭准备赶赴童坊时,一位姓毛的申请人匆匆赶到,称“欠其钱家住县城粮苑小区的被申请执行人陈某夫妇在家,恳请执行庭立即派员前去执行。”毛某还进一步补充道:“我下午有急事要出差,耽搁不得。”看着毛某一副焦急的样子,陈庭长当即派邹继光副大队长(县法院法警大队,协助执二庭工作)、书记员小占随同毛某来到粮苑小区被执行人住处。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陈某夫妇均为被执行对象。陈某不在家,其妻陈某某对执行人员不予理睬,邹继光便将限期执行通知书放在茶几上,正当拍照取证留置送达时,陈某某突然一个箭步上前抢走通知书,并将其撕得粉碎。邹继光见此即时用手机将过程全程摄像,并当即向庭长陈腮芳汇报,陈腮芳带了副庭长涂鸿星与一名女书记员小邱火速赶到现场,一起将陈某某带到法院,告知陈某某今天的行为,已严重妨碍了法院执法,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具体采取何种处罚措施,要视其认错的态度。通过一番法制教育,陈某某对自己一时不冷静,所作出的行为表示知错,并答应了马上通知其在外务工的丈夫,三天内一起到法院协商处理。鉴于陈某某的表现,最后法院对其作出了2000元罚款的处罚。

  10时,执行干警从县城出发赶往童坊。11时40分到达童坊信用社,扣划了先前冻结的一笔执行款1.9万元。不足部分办理了续冻手续。

  中午13时20分,执行二庭干警顾不上休息,冒着酷暑,马不停蹄地奔向5公里外的樟村镇方村村。这是一起提供劳动者责任纠纷案件,涉案执行标的5万元,由于被执行人肖某家铁将军把门,执行人员只好通过其邻居传话,待肖某回来,速到法院兑现执行款,并在其大门上贴了一份法院传票。

  14时40分,执行人员又来到同一村,执行另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件,此案是要求被执行人腾出房屋。法院判决争议的两直两层(有店面)归玉山县城市保险公司所有,被执行人原有四人,黄某及其丈夫(已故)、儿子、女儿。黄某的丈夫系玉山县城市保险公司的老职工,因历史的原因,黄某一家一直在此房屋开店、居住。黄某称该屋系其夫妇向该保险公司购买来,但鉴于无充分证据证明黄某夫妇向保险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取得该屋所有权,结果被判败诉。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曾两度前往执行,均无功而返。今天是第三次,由于黄某及其儿子在温州务工,办案人员告知黄某女儿、女婿,限期通知黄某及其儿子一同到法院,明确腾屋的时间,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15时30分,执行人员又驱车赶到相距15公里远的临湖镇仓坞村,执行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通过该村村民委员会曾主任带路,由于车子不能直接开到被执行人家,还须步行一公里多路。大家头顶烈日,不顾酷暑,步行了10多分钟才来到被执行人周某家。还好,没有白跑一趟,周某与其母亲郑某均在家。

  说是一个家,其实就是一栋二直破旧的土坯瓦屋,执行人员环顾了一下屋内的摆设,没有看到什么像样的电器,仅有的一台看似转不动的电风扇,在费力地晃动着。目睹此情此景,大家心里咯噔了一下。曾主任介绍说:“这个案子,我很清楚,当时办案的法官王宅法庭庭长黄仕光来村里核实案情时,是我配合的。为了一点小事,都是女人之间留下的些积怨惹的祸。”

  趁着间隙,邹继光向笔者介绍,此案原告姓潘,被告有三人即郑某与其女儿周某,还有郑某的妯娌毛某。潘某诉称,郑某等三人在与其争吵撕扯中,弄丢了其一只金耳环,还打坏了她家一扇门。法院判决认定所丢失的一只金耳环与损坏的一扇门均为周某一人所为,两者损失估算折合人民币400元,考虑到原告自身存在过错,故法院最后判决由周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4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其中的15元。计255元。

   “被执行人周某曾患有癫痫,有精神病,所以三十多岁尚未出嫁,这一家子生活很苦,很值得人同情。”曾主任动情地说。

   当执行人员说明来意后,周某在一旁呆呆的,似乎没有听见。这时其母亲郑某接上话茬:“潘某有错在先,去年端午期间,为琐事两家争吵后,砸坏了我家一口锅,还到处撒毒药,为此我家的鸡都被毒死了几只,叫我赔钱,死也不会答应。”一副气呼呼的样子。见此,陈腮芳心里明白,本案执行标的虽少,区区二百多元,要强制执行并不难,但案结事未必了。于是热情的招呼郑某坐下,与其拉起家常,左一个婶子,右一个婶子地叫,用本地的大白话讲述了法与理,还不时地指出:“对方砸了你一口锅、毒死了几只鸡,你要自己主张权利,你没有起诉,在本案中也没有反诉。作为执行法官不能硬说要对方赔你多少钱,从中抵扣,这是执法犯法的。”陈庭长的一席话,郑某听后觉得很在理,慢慢也不吭声了。郑某沉思了好一会儿,嚅嚅地从嘴里迸出一句:“法官妹子,俺是个乡下人,是个妇道人家,叫你做犯法的事,俺说不出口,现在家里确实没钱,我去借!”说完头也没回,径自出去借钱。

  望着郑某蹒跚的步履,陈腮芳的两眼红红的,怎么也控制不住自己,流下了难以言状的泪水,不禁动容地对随行的人员说:“这就是咱们的老百姓,我们的衣食父母,这是一种多么淳朴的民风啊!”

  过了二十多分钟,郑某返回拿着一叠钱,颤抖着双手将钱递给陈腮芳,说道:“法官妹子,山里人比较穷,这是走了好多家才凑齐的。”望着这是5元、10元才凑齐的255元钱时,陈腮芳顿时语塞了。好一会儿,才对郑某说;“婶子,法院依法应收的50元执行费暂不收了,回去提请院长给免了。”面对如此场景,笔者不由得发出一声感叹:这是一次法与情的自然交融!

  17时,执行二庭今天工作的最后一站,横街镇张村村,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执行标的4万元,此案前期已执行了6000元。因被申请执行人黎某外出务工不在家,执行人员于是告知与其同住的70多岁父母,尽快联系儿子回来到法院履行尚差的执行款。

  17时50分,返回县城。这时天气不再暴热,劳累了一天,大家略显有些疲惫。这一天,仅是玉山法院执二庭干警工作的一个缩影。笔者所见所闻,感慨颇多,真是“酷暑的三伏天,浓浓的法官情!”

  作者单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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