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变与不变
2014-11-17 15:45: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谢威利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民众对于法治热点事件关注的热情与日俱增,立法或修改法律兹事体大,更容易引发民众关注。不可否认,民众关心立法和修改法律是国家法治化的必然趋势,在关注的同时,也有民众对立法与修法也表达出种种困惑与疑虑,笔者认为,此种疑虑并无必要,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变与不变的统一体。

  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是一成不变的,即使是法治相对完善的西方国家也在不断修改着法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这句法律名言说的不只是法律要付诸现实,更说明法律应来源于现实,法律应当从实践中来再到实践中去,根据实践法律才能不断地进行自我修正、完善。我国经济社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虽说成文的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也不能抱着“祖宗之法不可变”的态度,因此,面对千变万化的现实,法律必须紧扣现实的脉搏才能准确做到对症下药。比如,最近一段时间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恰恰是出于现实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将反腐败纳入法治的轨道已然成为共识,运用法律的手段打老虎拍苍蝇既是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也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原先贪污贿赂犯罪具体的数额规定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等原则性规定并不会降低打击腐败的力度。数额虽然是衡量贪污贿赂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但并非唯一标准,其他犯罪情节同样会影响定罪量刑,如果仅以数额定罪量刑在实际操作中显得刚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就难以全面评价犯罪行为。而草案中的修改不但考虑了数额也考虑其他情节,既保持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有力打击态势,也为一个个具体个案呈现出的不同特点留下自由裁量的空间,更有利于实现罪行相适应。当然,此种自由裁量的权力并非毫无限制,仍然是依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而且媒体报道中也提到,最高法、最高检也可能适时地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因而不必担心此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法律之变源于现实之变,社会现实总是变动不居,因而法律之变是一种常态,然而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法律具体规定这个风筝飞得再远,总有一根线牵引着,而这根线就是法律的不变之处。

  世界各国现代法律虽呈现千般面目,但追求的都是法治背后诸如公平、正义、法的秩序等价值却是一致的。如前所述,无论是立法还是修改法律都是源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立法、修改法律应以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为指引也是出于社会的需要,因为现代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也是现代社会多数人所追求的价值。再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虽然对部分犯罪行为具体规定作出修改,个人认为,这种修改非但未改变刑法背后所追求的价值,反而更有利于此种价值的实现,也即这种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修改更有利于实现刑法所追求的打击犯罪、罪行相适应、法益保护等目的,从更宏观层面说,是更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总而言之,法律的变与不变都是源于社会的需要,变是因为社会在不断发展,呼唤法律与之相适应,不变是因为社会所追求的价值不变。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我们理性看待法律的变与不变,随着我国法治化水平的提高,我国立法修法也正逐步体现了法律以不断适应现实需求的方法实现其不变的价值追求。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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