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神器”成“毁容利器” 假美容针引官司
2014-12-22 10:06: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七版 | 作者:金娜
  时间:2014年12月15日

  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案由:销售假药

  案情:注射肉毒素据说可以瘦脸,因此,一些追逐美丽的女性消费者将肉毒素奉为“变美利器”。胡某和周某瞅准了爱美人士的消费心理,用假肉毒素大肆行骗,进价几十元或百余元一支的假肉毒素,经过一番吹嘘,卖到一两千元,谋取非法高额利润。

  案情回放

  2011年开始,从事医学美容工作的胡某雇人到各地的美容院、美甲店发放整形卡片,通过这种方式找到一些美容院或者诊所合作,并通过他们介绍客源,主要做一些瘦脸、假体隆鼻等美容整形手术。

  去年3月,在嘉兴市区经营一家个体美容院的周某通过胡某的卡片找到他,主动要求合作,约定由周某负责找客源,胡某负责给客人做手术,双方五五分成。

  有多名女性消费者在周某的美容院做过丰下巴、瘦脸、隆鼻等美容项目。其中,一名女顾客做了隆鼻美容项目,总花费5600元。这名顾客反映,美容后效果很不理想,感觉鼻子都歪了。其他做过隆鼻或者瘦脸美容项目的顾客反映,注射肉毒素后都有化脓、鼻炎,鼻子或者两颊疼痛等不良反应。

  今年6月,嘉兴市南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周某的美容院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注射用A型肉毒素12瓶。7月,公安机关对胡某的住处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注射用A型肉毒素94瓶。经鉴定,这些A型肉毒素均按假药处理。

  11月14日,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胡某、周某涉嫌销售假药罪向南湖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美丽秘方”的低成本和高利润

  检察机关起诉称,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胡某以超低价格向钱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两次购买A型肉毒素150余瓶,并在明知为假药的情况下予以销售,从中获利。另,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周某以超低价格向钱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两次购买A型肉毒素等药品20余瓶,并在其经营的美容院内对他人实施瘦脸、隆鼻等微整形手术,从中获利。

  “注射用A型肉毒素前几年的价格是150元一瓶,今年的进价是80元一瓶。一般做隆鼻、隆下巴或者瘦脸手术的价格是在2000元左右。”胡某对自己以超低价格购入肉毒素并以10倍以上价格出售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庭上,周某也承认:“有包装的肉毒素一瓶进价是150元,销售给顾客一瓶我按照1600元到1800元不等收费的。没有外包装的一瓶进价是80元,销售给顾客一瓶我按照1000元到1200元收费。”

  真药假药,到底清不清楚

  一开始,胡某辩称肉毒素的进货途径是正规的。“我在郑州、北京的美容产品博览会上认识了钱某,从他那里获得了玻尿酸、肉毒素的购货渠道。钱某说产品是国外进口、国内分装的,所以我觉得这些东西是正品,进货渠道也很正规。”

  当公诉人问及肉毒素能否通过正常渠道买到时,胡某回答:“我从事美容行业7年,不清楚正规医院的购药渠道,也没有买过正规厂家的肉毒素,但是自己注射的肉毒素,效果和正规医院没有区别。”

  周某也称,她在正规的美博会上看到这些产品,就认为这些产品的进货渠道是正规的。

  庭审中,周某还一直不忘说这些假药的好。她声称自己和朋友也都用过这些产品,大家都觉得效果不错才“推广”的。虽然给顾客注射的肉毒素、玻尿酸是高仿的,效果却比正规渠道购买的要好。

  但当法官问凭她的工作经验,是否知道进口药需要正规的销售渠道否则就是假药时,周某低下了头,轻声吐出“知道”两字。

  罚过款能否免于刑事处罚

  检察机关指控,周某涉嫌非法行医罪,属于非法行医罪和销售假药罪的想象竞合,依法择一重罪处罚,认定为销售假药罪。

  周某承认自己没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也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她说:“肉毒素瘦脸和玻尿酸隆鼻都是比较简单的,美博会上,经销商推销产品的时候当场会教,只要会修眉毛,就能学会注射,胆子大一点就好。”

  周某提出,今年7月,她因注射假肉毒素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应免于刑事处罚。

  检察机关指出,周某虽被行政处罚9万元,但与司法机关的处罚不矛盾。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胡某明知是假药,仍向他人销售,其中周某销售假药32瓶(其中12瓶未及销售),胡某销售假药150瓶(其中94瓶未及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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