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院就审委会委员审理案件出台规定
有重大社会影响等六类案件院长可指定审委会委员审理
2014-12-30 07:54: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任慧娟 周 萍 谭炜杰
  12月29日上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理案件的规定(试行)》。《规定》要求审判委员会委员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外,还应当审理(承办或参审)案件。对六类案件院长可指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理:一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二是上级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三是疑难、复杂案件;四是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五是新类型案件;六是院长认为有必要由委员审理的其他案件。

  《规定》还对审委会委员的办案数量提出了硬性的最低要求:具有审判职称的院领导、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每年至少审理6件案件,其中至少承办3件案件;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每年至少审理10件案件,其中至少承办5件案件。

  自2010年以来,珠海中院就开始实施动态分案,除了明确要求非审判部门的法官必须承办一定数量的案件之外,还鼓励和倡导包括院领导在内的审委会委员参与办案。“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司法领域提出的改革目标之一。顺应司法改革的方向,珠海两级法院的院、庭领导纷纷走进法庭,敲响法槌,充实到案多人少的办案一线。今年截至12月中旬,珠海两级法院的院长、专委和庭长办案数量已达1632件。

  在该《规定》出台之前,珠海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办案并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部分院领导、庭领导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不定期地参与办案,其法律智慧和审判经验更突出地表现在对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批以及对重大案件的参与讨论和决策上。而本《规定》中采用了“应当”的表述,标志着珠海中院包括院、庭领导在内的审委会委员办案制度化、常态化。

  据介绍,珠海中院建立审委会委员审理案件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审委会委员在审判领域的业务特长得以充分发挥,减少了案件汇报、审批的环节,优化审判人力、程序等各类资源。二是有利于明确审判权责。审委会委员从听取汇报到亲历审判,从“批案”到“办案”的角色转变,其审判权力与责任得以明确,真正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精神。三是有利于审判工作的公开和监督。审委会委员亲自参与办理案件,从“幕后”到“台前”,从“隐名”到“署名”,对于其深入思考、审慎裁判有着直接的制约作用,有效地实现司法公开和监督。
责任编辑:李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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