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受污致鱼死亡 可否要求养鸡场赔偿?
2015-01-13 09:08: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铜 唐诗
  问:我是永川区来苏镇的鱼业养殖户,去年5月开始,鱼塘出现死鱼现象,后逐渐增多。今年8月鱼大批死亡,总计4990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多元。经环境监测站检测,认定上游200米的养鸡场排污是致鱼死亡的直接原因,我现在可否要求该养鸡场赔偿?

                               永川 应某

  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还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环境污染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及因果关系的推定。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自己受到了损失,并且侵权人的排污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养鸡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鱼塘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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