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畅谈如何加强法治江西建设
2015-01-28 14:12:20 | 来源:新法制报 | 作者:杨海涛
  如何加强江西法治建设,成为各地“两会”备受关注的话题。作为法治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在建设法治江西方面,人民法院如何发挥职能作用,为法治江西建设作出积极贡献,身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各地人民法官,亦有不同的建议。

  近日,新法制报邀请各地担任市、县(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民法官立足自身工作,围绕法治江西等相关话题进行访谈。

  让司法贴近群众 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

  陈剑平(赣州市人大代表、瑞金市人民法院院长): 基层法院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第一线,我认为,基层法院应当找准自我定位,努力成为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参与者、推动者、践行者。

  法治江西建设是践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基层人民法院应通过“走出去、迎进来”等方式,让司法贴近群众,使群众认识司法、了解司法,进而理解司法、信任司法,进一步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让每一个办案流程在阳光下操作,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畅通诉讼渠道 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周建荣(抚州市人大代表,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院长):我认为,人民法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当中,要加大对诉权的保护力度,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畅通诉讼渠道,让确实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

  一方面加强司法引导,抓好行政非诉审查工作,纠正不规范的行政行为的同时,支持依法行政行为的实施;另一方面加强指导,通过司法建议、执法培训等方式,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廉政建设 促进廉洁司法

  武晓华(上饶市政协委员、上饶市信州区法院东市法庭副庭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基层人民法院站在社会矛盾的最前沿,与人民群众接触最频繁、最紧密,因此基层法官群体应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勇于担当,坚守法律,公正司法。

  有些基层法院在具体执行法律工作中常出现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的现象,比如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实施过程中,院长“一言堂”现象极为普遍,其他审委会委员应声附和,使审委会成为分担院长责任,掩盖其徇情枉法的工具,法律的权威无法彰显。我认为,法院应该加强廉政建设,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完善各项措施 推进司法改革

  雷虹(南昌市西湖区人大代表、西湖法院院长):在推进司法改革方面,江西作为司法改革的第二批试点省份,将迎来先行先试的难得机会,作为江西的基层法院,应该紧紧抓住改革试点的有利契机,总结优化审判权配置工作的经验,并继续完善各项措施,落实审判(执行)长负责制及办案责任,积极构建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不断拓宽司法公开渠道,扩大庭审直播范围,加强与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交流互动,确保审判权、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并继续加强量刑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非法证据”排除试点,预防冤假错案。

  推进司法公开 努力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周明文(东乡县人大代表、东乡县人民法院院长): 在法治江西建设中,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将推进“法治江西”建设贯穿于司法全过程。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依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创新便民利民举措,不断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推进司法公开,努力实现“看得见的正义”,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强化“铁案”意识 大力加强公正司法

  傅勇辉(会昌县人大代表、会昌县人民法院院长):在过去的2014年中,会昌县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一工作主题,全面做好各项审判、执行和信访工作,保障和促进了地方法治建设各项任务目标的实现。

  我认为还应大力加强公正司法,强化“铁案”意识、能力培养、审判管理、司法公开、内部监督和责任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 普法要从“娃娃”抓起

  雷琴(瑞昌市政协委员、瑞昌县人民法院少刑庭庭长):法治社会,全民普法是基础。而普法,要从“娃娃”抓起,要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将法律的精神从小输入孩子的心灵。同时,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强化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除了把法制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制知识课程之外,作为少年法律工作者,还应有义务创新方法、创新形式以案释法,深入浅出地进行法制宣传、诠释法律精神,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同时,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提前介入交通事故 保障当事各方利益

  吴莉霞(上高县政协委员、上高县法院民三庭庭长): 近几年,汽车数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也在逐年递升,出现部分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状。

  我建议,除了加大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外,交警部门应加强对驾校的监督管理,对于驾校考试通过率严格控制,提高培训的质量,减少和杜绝“马路杀手”的出现。同时,加强法院在交警受理阶段加大调解力度,促成双方和解,从而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调解、执行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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