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营运有地域准入限制 一外牌客运车在沪跑出租被罚
2016-04-22 16:17: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
  “我有客运资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客运,也能在上海载客的。”陈某说道。事实真的如此吗?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上诉人陈某因不服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10月23日,市交通委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上海铁路南站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浙B牌照的车辆,车辆顶部安装有“出租”字样顶灯,车中搭载了1名男性乘客。经查,该车系陈某驾驶,男性乘客与陈某互不相识。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认定陈某驾驶的车辆未取得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证,已构成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经事先告知等程序后,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陈某不服,起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我驾驶的车辆为7人座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公路客运,可以在全国从事客运; 本人也拥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类别是道路旅客、普通货运驾驶员。”陈某认为,自己是微型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国家政策照顾,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不应对其进行处罚。

  市交通委员会辩称,陈某没有上海市出租车营运证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陈某利用出租车排队系统搭载乘客,车辆装有“出租”和“空车”标志,且从事了起点和终点均在上海市的出租营运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行政处罚正确。

  上海三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依法予以确认。4月13日,上海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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