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让暴力远离校园 还孩子们一片净土
2016-06-02 08:49: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法院 | 作者:李凤津 吴玉萍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不断发生,有些性质甚至十分恶劣。我们在担忧、谴责的同时,也应进行更多的反思。

  暴力升级,方式多样

  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4月,天津法院共受理校园暴力案件120件,其中刑事案件82件,抢劫案件13件(占15.85%),聚众斗殴案件58件(占70.73%),故意伤害案件11件(占13.42%);民事案件38件,健康权纠纷案件32件,身体权纠纷案件6件。

  行为方式:共同行为居多,社会人员参与促成

  因未成年人担心个人作案成功率不高,更不能承受犯罪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因此容易形成共同犯罪甚至团伙犯罪,使得聚众斗殴等多人共同犯罪案件较为多发。在校学生因琐事发生口角或体育活动中产生摩擦,也易引发聚众斗殴,此类案件多为临时性、突发性,被害人受伤程度较轻微。 同时,社会人员参与是促成犯罪的关键因素,发生在同学之间的抢劫、聚众斗殴案件,多有社会人员对在校学生进行煽动或者提供工具、人员上的“帮助”。

  表现多元:不仅有侵害行为,还有精神强制

  校园暴力行为不仅仅表现为殴打等外在侵害行为,还表现为对受侵害对象的精神强制,如恐吓、侮辱等。侵犯财产类案件高发,结伙作案的学生,恃强凌弱,采取长期敲诈勒索、偷盗、抢劫等方式,多次进行犯罪活动,数额较大。

  场所延伸:出现“跨班级”“跨学校”的特点

  由于通讯工具的广泛普及,学生交际范围扩大,与邻班、邻校学生发生矛盾的概率增大。案件一般多发于校园内部,也会延伸至校园周边的校外经常性活动场所,甚至家庭中。出现与邻班、邻校学生约架、抢劫其他学校学生的犯罪案件。

  各方联动,任重道远

  校园暴力的形成,背后有着种种复杂的原因。有学生心智发展不够成熟的影响,其中初中生和中专生是校园暴力犯罪的高发人群;也受家庭因素的影响,亲情关爱有所缺失,校园暴力的实施者,往往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学校教育管理存在疏漏,重成绩轻教育,对校园暴力行为的管理和防控相对薄弱;社会负面影响导向不良,不良风气影响青少年的价值观形成,特别是以网络为传播载体的暴力、血腥、色情等不良文化,对青少年有负面的诱导与示范效应;审判专门程度尚待加强。案件审理专业化不足,心理干预不足,社会背景调查有待进一步完善。天津法院在加强调研的基础上,建议各方加强联动,减少校园暴力的发生。

  学校:注重管理全面性

  学校应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在学生自由活动时间,建议指派专门老师进行负责巡视,一旦发现有暴力倾向或被施暴现象及时处理,形成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具体、考核有效、奖惩兑现的工作机制,防患于未然。 设立校园暴力行为举报平台,在学校和公安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公众号设立举报平台,让学生在发生校园暴力时,能够及时寻求帮助,避免发生较大伤害。

  综合治理部门:加强综合治理协调性

  建议公安机关建立校园暴力程序化处理,成立事前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惩罚的程序化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宣传工作,加大对网吧、KTV等营业场所的管理,严禁未成年人、学生出入此类场所。网络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络电视、电影暴力色情视频、小说的过滤,避免让宣扬血腥、暴力的文化误导心智不健全的未成年学生。

  法院:强化审判工作专业性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的组织建设,建设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法庭,不断加强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建设。加强对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司法能力,如与未成年人沟通能力,心理疏导和干预能力等。增加具有心理疏导资格的法官的配备数量,也可以从人民陪审员中挑选有帮教经验的参与到案件的审理。

  司法与教育系统:建立联动机制

  由法院联合学校、教育部门,培养推荐一批从事教育工作经验丰富的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民陪审员配合法院做好校园暴力犯罪的审理和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工作。同时,从事教育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将在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形成的的司法经验和自身体会带回工作岗位,强化学校的日常法制教育。 加强法院与学校的沟通、协作,通过庭审观摩、模拟法庭等方式带给未成年学生最直观的法律观感,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和尊法、守法的素养。建议法制教育的重点向学校和家长倾斜,特别是组织现有教师参加法律知识专业培训,提高教师法律素养和法律知识水平。同时,注重对家长教育观念的正确引导,让未成年人得到家庭的关爱和正确价值观的培养。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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