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召开“旅游期间因体育活动导致人身损害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2016-08-17 08:23: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三中院 | 作者:张荣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旅游期间因体育活动导致人身损害案件”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 8月16日上午,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该类案件的审判情况、案件特点和致害原因等问题进行了通报,并结合司法实践对各方主体进行了风险提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普遍提高,人们越来越多的在闲暇时选择旅游出行放松心情。与此同时,随着我国体育产业的迅速发展,旅游产业与体育产业也在不断的深入结合,在旅游行程中经常会安排体育运动活动,由此带来的旅游期间因体育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纠纷频现,并在未能妥善解决时形成诉讼。

  据统计, 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间北京市法院审理的旅游期间因体育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判决案件30件,其中一审判决11件,二审判决19件,北京三中院审理的二审案件判决10件。从案件结果来看,判决赔偿的案件27件,判赔率90%。

  北京三中院调研发现,旅游期间因体育活动导致人身损害案件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京外受伤案件比例不容忽视,损害发生与人群特征密切相关。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伤害案件发生在京外,伤害事件的发生几率在年龄这一指标上呈现出波浪式发展的变化规律,两次波峰分别出现在31-40岁年龄阶段人群和61岁以上人群。

  二是运动领域分布不均衡,风险性高、亲和度强的运动伤害多发。一定程度上说,运动本身的风险性和亲和度决定了伤害事件的发生频率,运动的风险程度越高、群众基础越好,该运动导致的伤害就越多。

  三是混合过错特征明显,致害因素来源多元化。从统计数据来看,混合过错成为事故发生的第一诱因,其比例高达63.3%。综合混合过错和单方过错的情形,受害人过错占全部案件比率高达80%,这说明多数受害人在运动过程中未能尽到一般理性人所应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

  四是损害后果普遍较重,损失难获全部赔偿。从“损害后果情况”统计数据来看,伤害行为导致伤残、死亡的比例高达70%,因伤导致住院的比例高达90%,说明旅游期间因参加体育活动导致的人身损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

  通报会上,北京三中院从上述案件的特点入手,结合司法实践,重点说明了在审理此类案件纠纷时司法的裁量因素。该院认为,旅游经营者、景点和旅游辅助服务者(以下统称旅游机构)在此类案件中承担责任系因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表现为未尽到体育旅游产品的风险告知与警示义务、未提供安全或达标的体育场地或设施、未尽科学管理义务、未尽与体育项目风险相适应的谨慎注意义务、未尽及时与适当的救助义务等,当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时,可以减轻旅游机构的赔偿责任。当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旅游者损害的,旅游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通报会上,该院针对旅游机构、旅游者等不同主体分别给出了如下的法律建议和风险提示:从旅游机构的角度来说,其应及时充分告知和警示体育旅游产品中的风险,确保体育场地或设施处于安全达标状态,完善管理、谨慎经营并尽到适当救助义务。而从旅游者角度来说,则应提高风险意识,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并谨慎选择体育旅游项目,以降低风险的发生几率。

  北京电视台、北京晨报、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对新闻通报会进行了现场录播和采访报道。北京三中院通过北京法院网和官方微博@北京三中院进行了现场同步直播。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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