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中院四项措施加强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
2016-11-01 15:27: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法院 | 作者:王倩
  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围绕司法改革提出廉政建设新要求,努力做到既保障辖区法院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又做到放权不放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

  一是完善办案廉政监督制约机制。在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重新评估办案团队、员额法官可能面临的廉政风险,明确权力边界,有效发挥部门廉政监察员靠前监督提醒作用,着力构建审判、执行资源结构性调整后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院、庭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工作机制,对该院《关于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探索建立合议庭成员定期交流机制,完善合议庭管理制度,防止合议庭成员因长期共事形成“利益共同体”。

  二是突出重点环节提升监督实效。督促建立健全权力行使监督制约机制,密切与审判管理、政工、立案、执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每月召集专兼职廉政监察员召开月例会,定期报告履职情况,切实发挥靠前监督作用;落实《关于执行局专职廉政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每日建立执行监督台账,每月汇总分析,监察室定期审核通报,强化对执行权运行规范化监督;规范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对代表委员督办案件、院长交办案件或当事人反映强烈案件进行排查初核,对反映属实的从严处理,不实举报及时澄清,加强法官履职保障。

  三是加强督察持续抓好作风建设。实行以日常监督为主、专项督察为辅的工作机制,进一步严肃机关纪律作风。强化对庭审作风、会风会纪等的常态督察,实行每月通报制度;对案卷移送、保全案件和执行案款分配等问题开展审务督察,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干警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情况等专项督察,促进工作作风转变和日常习惯养成;加强干警“八小时外”监督,建立法官与律师关系报告备案制度,严禁隐性代理行为。近三年该院抽查庭审录音录像2286件次,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24条,对选任干部提出廉政审查意见19人次,监督司法评估机构选定工作85次。

  四是严格执纪问责强化责任追究。按照权责利统一原则,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实现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明确监察部门与审管部门职能定位,推行监察室主任列席审判委员会评查案件制度;对案件评查、回访及信访举报发现的问题线索,监察部门及时调查,把错案的发现、认定与预防、追责与惩戒有机结合,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2011年以来,重庆四中院受理涉及该院干警的检控类信访举报8件,经初核反映问题属实的有2件3人,诫勉谈话1人,提醒谈话2人。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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