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违法屡禁不绝 因高风险高利润心理驱使
2017-02-25 22:20:21 |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赵衡
  门诊问题

  跨境电商进口产品不合格,消费者如何维权?

  门诊专家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谭庆德

  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春乃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 刘勇

  专家观点

  ◇儿童产品跨境电商进口产品不合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反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关商品没有中文标识和说明等内容。二是商品达不到国内强制标准而涉嫌违法。

  ◇从电商平台与卖家和消费者关系来看,可将跨境电商平台分为两种类型,平台型跨境电商和自营性跨境电商。平台型模式中,电商平台与海外卖家和境内消费者之间系居间关系。自营型模式中,跨境电商平台与消费者和海外商家之间均为买卖合同关系。

  ◇保障儿童的健康,防止有害元素的危害,应强化部门协作,形成跨境电商监管合力,尤其应当加强对儿童产品跨境电商的监管。

  据新华社2月19日电,深圳检验检疫局跨境电商进口儿童产品专项抽检结果显示,深圳市跨境电商进口儿童产品质量安全不容忽视。2016年,该局共抽取检测样品168批次,检出28批次不合格,不合格率为16.67%。而《南方日报》2016年12月21日所刊发文章《不合格奶粉借跨境电商入境监管存灰色地带》介绍,随着跨境电商网站的兴起,某些在线下渠道被严禁销售的婴幼儿奶粉,却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堂而皇之地进行销售。另据2016年9月13日《钱江晚报》报道,51批跨境电商进口文具检测中共有50批不合格,其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品质不合格有5批。检测发现,一批购买于贝贝网的美国产天然大豆蜡笔中的一款红色蜡笔,可迁移元素钡的溶出量为1505mg/ kg,超出我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最高限量逾50%。那么,为什么儿童产品跨境电商违法屡禁不绝?怎样认定儿童产品跨境电商违法?作为消费者的家长如何维权?对此,记者采访了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谭庆德、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春乃及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刘勇。

  儿童产品跨境电商违法为何屡禁不绝

  谭庆德表示,小孩子的钱最好赚。近年来随着国内婴幼儿奶粉、儿童文具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等问题出现,家长对儿童产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很多家长瞄上了外国儿童产品,于是儿童产品跨境电商应运而生。由于家长对孩子的花费不计成本,导致了儿童用品跨境电商明知其进口某些产品的行为违法而行之。在“高风险高利润”的错误心理驱使下,违法行为由此屡禁不止。

  怎样认定跨境电商进口产品违法

  谭庆德认为,儿童产品跨境电商进口商品不合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反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关商品没有中文标识和说明等内容。这种行为在儿童产品跨境电商产品销售中是普遍现象。另一个是商品达不到国内强制标准而涉嫌违法。因为无论是奶粉还是文具,我国对于儿童用品都有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该标准的即构成商品不合格。

  “其实,我国的儿童产品安全标准有些还高于国外。”谭庆德介绍,2010年发布的《婴儿配方食品》和《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标准在起草过程中查阅和总结了各国的资料,结合中国婴儿营养状况,并考虑了中国母乳中的营养成分及比例和我国居民的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以更加符合中国宝宝的营养需求制定。如婴儿配方奶粉,国际标准中对乳糖没有限量,但我国要求对于正常的婴儿配方奶粉,乳糖含量必须占碳水化合物含量90%以上,以保证原料是以乳为基础,不允许在0至6个月婴儿配方奶粉中过多添加蔗糖和淀粉等物质。还有像钙、锌在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中,并没有最高值限定,只是建议设立“指导性上限”,但我国标准强制性地规定了最高值,超过限值,就属于不合格产品。刘勇说:“对于儿童文具,我国的安全标准也很严格。”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涵盖了所有文具用品的安全技术标准。从有毒有害元素、有机有害溶剂使用等8个方面入手,对不同的学生文具用品作出安全要求,并严格规定颜料、笔、橡皮、涂改制品等产品中的铅、汞、砷等8种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以及甲醛、苯等有害物质的最大限量,以控制这些可迁移元素和有害物质对未成年学生身体的侵害,以及对学生的智力开发、大脑正常发育产生的影响。前述媒体报道的跨境电商贝贝网销售的红色蜡笔,可迁移元素钡的溶出量为1505mg/kg,超出《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规定的最高限量逾50%,毫无疑问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违法产品。

  消费者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就上述跨境电商产品不合格的行为,作为家长的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刘勇认为,家长应当提升自我保护意识,预防为先,继而在交易过程中保存好证据。一是注意识别商家的身份、资质、信用。二是要注重有关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使用过的快递单、收货单、付款单等单据以及银行转账的业务凭证,做好涉及交易的聊天记录的存档、截屏和网络公证,及时对交易商品及包装进行拍照或录像,以免发生纠纷时使自己处于举证不力的地位。

  郑春乃表示,如果遭受损失,追究儿童产品跨境电商的责任,必须先明晰该跨境电商与网络平台的相关法律关系。明晰法律关系很重要,这涉及到消费者遭受损失后电商是否担责的问题。比如,重庆消费者熊某曾在某跨境电商公司的实体店处购买了荷兰某品牌的奶粉9罐,后发现所有产品包装均无中文标签说明。熊某认为电商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66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不得进口。熊某要求电商退回购买奶粉货款1887元,并10倍赔偿1.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间成立的是委托关系,驳回熊某的诉讼请求。

  一般而言,从电商平台与卖家和消费者关系来看,可将跨境电商平台分为两种类型,即平台型跨境电商和自营性跨境电商。在平台型的模式中,电商平台与海外卖家和境内消费者之间系居间关系。具体来说,电商平台向海外卖家招商,后者入驻平台后在平台上发布商品或服务,由平台向消费者展示。消费者在平台上直接下单,形成电子买卖合同,然后通过平台自有的或第三方的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支付,并由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担保人民币交易。海外商家确认订单后直接通过海外直邮或保税区集货的方式将商品运送至境内消费。可见,在平台型的电商平台模式中,平台是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撮合海外商家和境内消费者达成买卖交易合同,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消费者和海外商家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电商平台和海外卖家及境内消费者之间为居间合同关系。当然,平台和境内消费者之间也可以存在委托关系,如天猫国际、苏宁易购等在用户协议中约定特别授权条款,用户授权平台或一致同意的第三方,根据协议及有关规则的规定,处理用户在平台上发生的所有交易及可能产生的交易纠纷。因此,在平台型模式中,如果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电商平台承担产品或服务销售者、经营者相关责任,将难以获得法律支持。熊某要求电商退回奶粉货款赔偿损失的案例即属于此类型。

  在自营型模式中,跨境电商平台与消费者和海外商家之间均为买卖合同关系。具体来讲,平台根据境内消费者的需求分析,直接到海外进行采购,将相关商品运输到保税仓或者根据消费者的订单直接从境外直邮送至消费者。同时由于消费者是和平台直接达成交易,因此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了直接的买卖关系,也不涉及资金的跨境流动。某些跨境电商平台甚至是传统的一般进口贸易,无疑应该适用我国法律法规。因此,在自营模式下,如发生产品质量等问题,平台应该承担产品销售者或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因此,如前文中述及的贝贝网等可以认定为自营型电商平台,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适用本条款的构成要件是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既包括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的行为,也包括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陷入认识错误的情形。跨境电商平台如未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当作合格产品进行销售,且不能证明自己实施此种销售行为确无欺诈故意,应当视为故意隐瞒产品真实情况使消费者陷入认识错误的情形。跨境电商平台作为销售者,如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文具,误导消费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效监管电商平台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对儿童产品的严厉监管不容忽视。刘勇表示,监管力度不够是市面上仍然存在违规商品的重要原因。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防止有害元素的危害,应强化部门协作,形成跨境电商监管合力,尤其应当加强对儿童产品跨境电商的监管。一是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开展跨境电商综合监管,共同加强对非法交易的监控,防范各类跨境交易非法经营行为,并在推动部门间质量检测互认、共同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等方面取得突破。二是运用大数据加强跨境电商监管。加强工商、质检、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建立涵盖注册备案管理、行政许可管理、日常监管、应急管理、稽查执法、信用评定等大数据的信息平台,提高跨境电商监管效能。

  郑春乃认为,还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不仅仅是在儿童产品跨境电商领域。只有营造整个跨境电商可信交易环境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儿童产品跨境电商的违法违规现象。一是完善跨境交易信用征信、信用评价、信用服务等领域的制度规范,建立跨境电商信用评价体系。二是有效发挥信用约束激励作用。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落实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违法处罚信息,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