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位思考 上海知产法院保全更有“人情味”
2017-04-11 15:31: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颖颖
  两家公司发生专利纠纷,原告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如此一来,尚未明确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被保全人即将面临被查封账户,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风险。如何才能兼顾司法公正与社会经济利益?

  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成功处理了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事项。在承办法官的建议下,被保全人主动提供了保证金,既兼顾了判决后的可执行性,又确保了被保全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

  专利纷争

  申请财产保全100万元

  “保全”,是知识产权案件相比其他案件来说最特别的一部分,无论是侵权证据保全还是财产保全,都为案件的顺利审理打好基础。这天,上海知产法院就遇到了一起财产保全申请。

  原告某设备公司来法院状告另一家公司,双方在产品上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起了纷争。原告认为被告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金额特别大、情节恶劣,而且被告市场信誉缺乏好评,因此提起诉讼。同时,原告提出了100万元财产保全的申请。

  承办法官向原告充分释明了其在财产保全中享有的合法权利、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风险。原告听完法官的说明,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风险后依旧坚持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了保全裁定。

  审执联动

  查控系统发挥威慑作用

  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法院执行局立刻采取行动,对原告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检索。巧的是,此时,被保全人的代理人正在来院途中,拟就原告没能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交涉。

  承办该案的法官得知后认为,这事不用“那么急”。虽然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法院采取直接查封冻结手段并没有过错,但是被保全人并非消失不见,其代理人还在来院途中,这事并非完全没有回转余地。考虑到被保全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等也需要合法保护,承办法官并没有立即同意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先“暂缓”“一小会”,待他和被告代理人谈话之后再作打算。

  按照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在谈话过程中,承办法官向被保全人充分告知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作用以及可能对其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的情况,由于需要保全的财产数额有100万元,如果进行到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程序,会对他们的生产经营和商业信誉产生较大的影响。

  此时,被保全人确实有点慌了神。因为他们有好几个账户,并且每个账户都对外有经济往来,需要频繁收取、支出款项,如果被查封或者冻结的话,别说正常的生产经营了,往来客户很可能也会对他们产生怀疑,影响合作与发展。

  以人为本

  主动存钱到代管款账户

  承办法官悉心听取了被告代理人对财产保全的困惑和意见,考虑到双方诉求,他提出了一个建议。

  法官建议被保全人以现金存入法院代管款账户的形式来保证诉讼的可执行性,同时账户也不用被查封,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商业信誉也不会受到影响。如果诉讼结束,被保全人并没有涉及侵权等行为,则该100万元现金将原封不动地退还给被保全人。如若诉讼结束,被保全人需要进行合理赔偿,法院执行局在受理原告执行申请后,也将直接从这100万元现金中进行扣款,保证了双方合理的诉讼权益。

  被保全人眼前豁然一亮,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方法,他们也不想因为一场官司而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经营,当庭立即表示愿意缴纳保证金。当天下午,被保全人就将100万元转账至法院代管款账户。

  法官说法

  兼顾司法公正与社会经济利益

  司法实践中,保证金多用于取保候审、司法拍卖等情况,用在财产保全中,一般仅对申请保全人使用,叫做担保金。

  财产保全中的担保金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可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直接查封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合法合理且简单易行,但是司法既要保障保全申请人合法权利和判决可执行性,也要尽可能减少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和社会经济利益的影响,充分兼顾司法公正与社会经济利益。因此,在案件处理中没有走“寻常路”。

  本案承办法官商建刚认为,在不影响双方诉讼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充分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精神,利用法院现有资源,另辟蹊径,充分兼顾司法公正与社会经济利益,以保证金的形式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