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被高空坠物砸伤,谁担责?
2017-05-06 10:02: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建忠
  河南省沁阳市一农民工在某小区工地施工过程中,被十二层楼上坠落下来的方木砸伤,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

  2016年3月,家住沁阳市的谷小兰在工地工作期间,被十二层楼上掉下的方木砸伤,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桡骨骨折。谷小兰出院后,多次与雇主黄小虎、分包方肖小波和承包方沁阳市丰宇建筑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于是便把三方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谷小兰在为被告黄小虎提供劳务中受伤,被告黄小虎不具备从事建筑工程的相关资质,未能为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过错。原告谷小兰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辨别、安全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对自己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原告谷小兰和被告黄小虎的过错程度,酌定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黄小虎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被告丰宇公司作为承包方,在从事施工作业过程中,负有监管、管理等责任,又将工程部分分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资格的被告肖小波,二被告同样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黄小虎赔偿原告谷小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638.78元。被告肖小波、丰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