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香港共商推进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
两地将互认执行更多司法判决
2017-04-24 16:26:07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周斌
  内地委托香港送达司法文书,能否送达,多久能送达?香港的仲裁裁决、民商事判决在内地能否得到认可执行?两地相互提供取证协助的前景如何……4月23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司法协助二十周年回顾与展望”专题研讨会在陕西西安举行。

  与会代表经过热烈而充分的研讨,一致认为,20年来,两地在民商事领域先后签署了相互送达文书、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的判决以及相互委托提取证据四项安排并得到有效执行,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稳步推进,势头良好,同时,两地司法协助发展的空间仍然很大,还有很多方面可以加强合作。

  委托送达文书运行基本畅顺

  在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中,最常见的就是委托送达文书。《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于1998年6月签署,是四项安排中最早签署的。

  据统计,《文书送达安排》自1999年3月实施以来,两地法院共办理司法文书相互送达委托超2万宗。与会代表普遍评价,《文书送达安排》运作基本畅顺,协助工作保持较高水平,但同时两地司法人员也反映,相互委托送达的效率和成功率仍有待提升。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建议,积极探索改进现有文书送达转递机制,探讨香港方面协助查明当事人住址并予以送达的可行性,以及内地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协助香港法院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可操作性。

  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效果良好

  两地199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执行效果更为良好。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共接到143宗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申请,全部获得批准,且近年来内地裁决在香港地区执行的密度有所增加。内地亦是如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王承杰用“颇具成效”来评价《裁决安排》,他举例说,去年12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裁决一案,南京中院从司法层面上肯定了香港仲裁中心的裁决是香港裁决,并作出了予以执行的裁定。

  委托取证安排效用有待发挥

  相比文书送达,在尚未达成制度性安排之前,尽管两地已通过个案协助方式积极探索相互提供取证协助,但过程更为漫长,总体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2016年12月,两地正式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并于今年3月1日生效。

  在香港律政司副首席政府律师林美秀看来,《取证安排》除优化两地的取证协助合作外,还加强了两地人员的沟通、互动和了解,在两制的平台上找出创新的方法解决问题。“律政司会与香港特区相关机关及内地人民法院保持沟通,致力让《取证安排》发挥效用”。

  婚姻家事判决互认执行指日可待

  “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仍有很大的发展需要和空间”是与会代表们的一致认识。《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此次研讨,多位代表都关注并呼吁两地尽快解决“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判决”这一问题。

  据公开数据,2001年以来,内港婚姻数字以年均8.3%的速度增长,至2015年的1.8万宗。两地婚姻增加,也意味着婚姻纠纷的可能性增加。

  虽然缺乏制度性安排,但近年来两地司法机关都以个案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2010年香港终审法院在马琳与杨军离婚案中,以3:2多票认可了深圳中院的离婚判决。2011年,最高法批复广东省高院对香港区域法院的一起离婚判决予以认可。

  为更好的处理涉港婚姻家庭纠纷,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淑钿建议,建立一揽子的婚姻家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安排,涵盖所有的婚姻家事判决,涵盖离婚纠纷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并构建比目前单边立法更为宽松、更为简便和清晰的判决认可审查条件。

  黄庆康介绍说,两地2016年签署的《会谈纪要》明确,2017年6月底前将签署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安排。目前两地初步同意该安排的范围将涵盖离婚、领养、子女管养的判决、针对家庭暴力的强制令或保护令以及一些其他在内地婚姻家事案由下的判决,两地互认和执行婚姻家事判决指日可待。

  民商事判决互认实践需求日增

  据统计,去年,全国法院审结各类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2.3万余件,同期上升17.5%,其中涉港民商事案件1.5万多件,占比达61.5%;且审结的涉港民商事案件数呈快速上升趋势,已连续两年保持20%以上的增幅。

  “随着两地人员和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两地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不断增多,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需求日趋明显。”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说。

  2006年,两地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由于《判决安排》仅适用于当事人约定排他性管辖的金钱给付判决,而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不约定管辖法院或出于执行便利的考虑约定由香港或内地法院行使非排他性管辖,因此适用该安排的判决为数不多。

  香港律政司副法律政策专员黄庆康认为,有必要探讨扩展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非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法院判决的范围,他建议订立全面的相互执行判决框架安排,涵盖各类事宜的判决,包括民事合同和侵权行为所涉及的赔偿、公司清盘等。

  实际上,2016年两地签署的《会谈纪要》明确,要在2017年底前签署《相互认可和执行非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安排》。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潘兆初认为,该安排正好填补了之前的空白。

  刑事司法协助有待填补空白

  司法协助不应仅仅限于民商事领域。随着涉港案件不断增多、类型更加复杂、纠纷不断衍生,特别是两地跨境犯罪活动逐年增多的情况,两地签署《安排》的范围和空间有待进一步拓宽。

  “毫无疑问,除了民商事合作之外,两地还必须加快考虑刑事司法合作问题。”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顾敏康说,《证据安排》规定内地法院委托香港法院提取证据的范围包括讯问证人、勘验鉴定等,这是否可以成为委托提取刑事证据的契机?他十分期待。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