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大视角下的司法为民
2018-03-12 16:41: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云斯琴 张彦博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三级法院牢固树立“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有效促进了自治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宏伟蓝图的实现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亮点一:服务大局“脚踏实地”

  2016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刚刚闭幕,内蒙古高院立刻出台了《为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重点目标任务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区法院按照要求,主动作为,务实高效,为地方重点工作和经济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时值李克强总理高度关注的赤峰市红山区“铁南棚改”工程建设正处于攻坚阶段,内蒙古高院多次派出调研组进行现场调研,指导赤峰两级法院结合实际延伸职能开展法律服务。赤峰两级法院联合成立“法官工作站”入驻棚改项目区,及时为地方政府提出法律意见,主动了解群众诉求,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确保了这一涉及居民7300户2.6万人、企事业单位227家、房屋93万平方米的重点项目顺利推进。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国家的一项战略性工程,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举措。2016年4月,内蒙古高院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置“僵尸企业”这一问题关键,第一时间出台了《关于为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积极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用司法手段化解产能过剩。

  有了内蒙古高院明确规范的“刻度尺”,全区法院按照要求大刀阔斧开展工作。通辽中院在审理中远橡胶强制解散、清算系列案中,通过深入细致地调解,依法确认股权,使100余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化解了长达9年的集体信访。呼和浩特市中院在审理翔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清算负债2.56亿元,妥善安置职工848名,并助力企业走出困境。

  除此之外,内蒙古高院还及时出台了《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办法》《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中央大政方针的实施和自治区重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亮点二:解决执行难“大招迭出”

  2016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严承诺,内蒙古高院审时度势,顺势而为,旋即将2016年确定为全区法院“执行年”,要求全区法院以最强决心、最高效率,实现最大战果。由此,一场声势浩大的“执行风暴”在内蒙古千里大草原上拉开帷幕。

  内蒙古高院清醒地认识到,单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左冲右突必然会事倍功半,而取得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才是活动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因此制定了《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报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党委政府随即联合转发该意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此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听取汇报,从而“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基本确立。

  2016年4月开始,全区三级法院结合实际,采取强有力措施,陆续开展了“清房行动”“涉民生”“涉金融机构”等各类专项集中执行行动,重拳出击“打逃治赖”,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全力挤压被执行人活动空间。暴风骤雨般的集中执行行动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

  在经过前期充分调研准备后,内蒙古高院彻底打破各地法院“各自为战、号令不一”的传统执行方式,代之以“统一时间、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的“三统一”执行模式,进一步加大全区法院执行统管力度,动员全区法院全部力量,开展了力度更大的“草原风暴”“草原雷霆”集中执行行动,将“执行年”活动持续引向深入。

  经过连续两年锲而不舍的努力,内蒙古诚信社会的基础迅速建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批示: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高度重视解决执行难问题,区高院精心部署,措施有力,综合施策,打好组合拳,保持震慑力,效果十分明显,其做法和经验应在全国推广。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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