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豪车“碰瓷”案宣判
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
2018-05-02 10:20: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易庆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豪车“碰瓷”案。被告人张某、严某犯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和三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4万元和2.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农历十月的一天,张某伙同严某及何某(在逃)三人来到浏阳市普迹镇以请人运输烟花为圈套,预谋以“碰瓷”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严某、何某请了从事货车出租的刘先生将烟花运到湘潭。当刘先生驾车经过湘潭县射埠镇高凤村藕塘组时,张某驾驶一辆奔驰小车在路边缓慢行驶,刘先生便从奔驰车的左侧超车,当刘先生的车子超过奔驰车的时候,张某故意往左打方向盘,使奔驰车与刘先生的货车尾部相撞。随后张某逼停刘先生的货车,并声称刘先生无证运输危爆物品,属违法行为,如果报警会被公安机关处理。刘先生迫于无奈同意赔偿2.4万元,由于刘先生随身携带现金不够,何某便拿出事先准备的2.4万元交给张某,张某拿钱后驾车离开现场。后刘先生只得放弃自己的600元运费,并将2万元打到何某的银行卡上。

  经查,在不到一年时间里,该团伙以类似方法作案十余起,涉案金额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在湘潭、株洲等地采用开车“碰瓷”的方法,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虚构理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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