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主体案件执行的郴州实践
2018-08-12 14:35: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建华
  当前,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案件能否成功执结,是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中的重点、难点,亟待我们去攻克。

  今年6月以来,湖南省郴州市开展了涉特殊主体专项执行活动,目前,已摸底涉特殊主体案件332件,涉案标的额9055万元。截至8月2日,全市法院已执结90件,执结标的额1162万元。

  他们是怎么做到的?

  问题

  从整体上看,近年来,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做得很不错,起到了积极示范作用,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涉特殊主体的执行案件,因各种原因长期得不到执结。

  案件本身“多刺”。当前,极小一部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觉守法意识不强,特权思想严重,视法律为儿戏,拒不配合执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消极对待执行,能拖则拖,能躲就躲,抵制执行的情绪特别严重,造成一部分裁判文书变成了“法律白条”,群众意见非常大,给群众留下了“官官相护”的坏印象。

  地方“干涉”性大。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只要人民法院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他们便向上级党委、政府汇报,由上级领导出面干扰执行,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设置了人为的障碍。

  法院自身“不硬”。大多数涉特殊主体的执行案件,属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属于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一票否决”的指标,理应加大执行力度,迅速地执行完毕。然而,在执行涉特殊主体案件时,一些人民法院担心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机关不支持、不关心人民法院工作,害怕“引火烧身”,而且执行人员也有畏难情绪,不愿意依法大胆采取强制措施,妨碍了有效公正执行。

  对策

  面对难题,人民法院要多措并举破解干涉。一方面,人民法院在执行涉特殊主体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应当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汇报,请求当地党委政法委出面沟通协调,通过召开约谈会、案件交办会等方式,寻求他们的帮助、支持。尤其是人民法院要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的情况,主动汇报,形成按照中央文件进行追责的压力。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积极运用提级、交叉、指定、协同执行等工作措施,破除这些涉特殊主体的执行案件的地方干扰。

  人民法院可以请求由当地党委政法委牵头,由人民法院与公职人员单位负责人沟通联系,把涉特殊主体的“老赖”的履行情况,纳入单位相关考核范围,将相关案件情况通报纪检机关。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请示当地党委政法委,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存在有失信被执行人情形,或者单位有公职人员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的,取消平安单位创建资格,并在年终综治考核中予以扣分。对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单位,对年度综合考核进行扣分,实行“一票否决”。

  通过上述措施,力争对涉特殊主体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履行生效裁判的压力。

  为了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人民法院要根据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的个案情况,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涉特殊主体被执行人,要大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涉特殊主体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对敢于、善于用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与执行干警,要给予表彰、经验推介,甚至为其立功授奖。对怠于用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与执行干警,要给予通报批评,甚至追责。

  刘某系郴州市桂阳县某供电站的一名公职人员。刘某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其先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刘某却视而不见。执行法官多次向其释明相关法律问题,并一而再、再而三地告知拒不履行法律生效裁判的不良后果,刘某仍置若罔闻。直至被传唤到桂阳县人民法院的当日,执行法官作最后的说服教育时,刘某仍表示拒绝履行,态度非常强横。

  该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在进拘留所的第2日,刘某表示,经过反思,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行为,愿意履行。随后让其亲戚转来执行款,案件成功执结。

  经过努力,目前,郴州市市委政法委准备约谈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的单位及个人,市综治办将对每个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交办到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平安创建和绩效考核。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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