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疤痕未达伤残影响容貌获得赔偿一万元
2018-08-15 10:10:52
     中国法院网讯 (张国宝)  面部留下疤痕影响容貌,但是未达伤残评定标准,能否获得赔偿?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提供劳务者因面部损害遗有疤痕,虽然未构成伤残,但仍获得赔偿款10000元。

  被告王某某系安义县人,长期在上海市某区从事铝合金门窗加工安装业务。被告王某某经常临时雇佣原告李某某提供安装门窗劳务,每日工资400元,日清日结。2017年2月25日,原告李某某在为被告王某某安装阳台时,在使用角磨机切顶上的木板过程中,因角磨机反弹打中面部,造成下巴至鼻子处流血。

  原告李某某受伤后,先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门诊、缝合治疗,后又转入上海某医疗美容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用26817元,均由被告王某某予以支付。另外,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某当天工资400元、给予慰问金300元,中途给付现金4000元。

  原告李某某面部损伤治疗终结后,因面部尚遗有疤痕,为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今年6月12日,原告李某某向安义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50000余元,并申请伤残等级法医学鉴定。

  审理过程中,安义县法院依法委托法医鉴定所对原告李某某面部疤痕是否构成伤残进行鉴定。经法医评定,原告李某某面部疤痕长度未达伤残评定标准,不构成伤残。

  近日,安义县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依法通知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就面部的范围、面部疤痕伤残评定标准回答了原告李某某的质询,并进行了解释。原告李某某对鉴定结论表示没有异议。被告王某某称原告李某某面部疤痕不构成伤残,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应支持。

  当庭调解时,法官从法、理、情方面耐心与被告王某某进行沟通,虽然原告李某某面部疤痕长度尚未达伤残标准,但是,面部遗有疤痕,从容貌美感角度考虑,会对原告李某某的身心健康带来一定影响。经调解,当庭促使双方达成了由被告王某某给予原告李某某一次性赔偿款10000元(当庭付清)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以后不再发生纠纷的协议。至此,该起面部疤痕未达伤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官调解下,双方一年多的纠纷终于成功化解。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